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究竟重不重

2021-03-04 03:08:57 字數 5640 閱讀 8481

1樓:壞蛋老公他媳婦

你好,法院法官都覺得不重,但是對於咱們平常人來說真的是很重了,真的是「沒文化真可怕」就因為咱們不懂啥是國家保護動物就被判刑了,其實還感覺有點倒黴了,不過也怨他貪小便宜了,不過還是覺得重。

2樓:爽朗的開學季

重 **幾千萬才10幾年 況且學生年輕

3樓:習自匡頤

嘛,如果法律的刑罰本身不存在問題的話,那就是沒有錯。

但法真正的意義在於教化和警示而不是摧毀一個人的一生。10年的話,這個人的一生就毀了。但真的有教化意義麼?

因為更多人眼中,掏鳥蛋這件事卻比那些**犯判得更低。而不是,我們應當保護動物。

錯不錯,只看10年後這種販賣動物的行為還有沒有了。變少的話,那就還好;如果沒什麼變化,那就是錯誤的。

4樓:蔚雪卉柏雲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純屬瞎掰的,**汙吏涉及成百上千萬甚至是上億元贓款也不過被判區區幾年;時下有些**,權力觀扭曲,宗旨意識淡薄,理想信念動搖,貪贓枉法欺上壓下,公開吃國家保護動物,到頭來也是不了了之;一位大學生掏鳥窩就被判10年,這叫做「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重不重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是什麼鳥了

大學生閆某和朋友王某暑假回家發現自家大門外有鳥窩,於是將鳥窩裡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只。他們因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為何不少人在小時候都幹過的事——「掏鳥」,能判如此重刑?

讓我們先看看**報道中被忽略的案件的細節:

小閆曾在網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根據此案裁定書,2023年7月26日,小閆從河南省平頂山市張某手中以自己**網名「兔子」的名義收購鳳頭鷹1只,也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被告人在網上兜售時特意標註資訊為 「阿穆爾隼」。

6樓:丹格教育

《一個真實的故事》:「走過那條小河,你可曾聽說,有一位女孩,她曾經來過,為何片片白雲悄悄落淚,為何陣陣風兒為她訴說,還有一群丹頂鶴,輕輕地輕輕地飛過……」歌中講述的是一位養鶴姑娘為了救護受傷的丹頂鶴滑進了沼澤地而犧牲的故事。這首歌,曾經打動了所有的人。

別讓童年毀於鳥窩,別讓童年毀於無知無畏。

丹頂鶴女孩的故事已經遠去多年,但她的精神卻依舊照耀著人間,在鳥類保護工作者中代代傳唱……

然而,另外一件和丹頂鶴女孩做的事極其相反的事卻在二十多年後嚴重地發生了。河南新鄉,一位大一學生小閆在暑假期間和朋友一起掏鳥窩,並將捉到的16只鳥在網上售賣。然而,故事卻並不是奕秋射大雁的節奏,而是該同學和他的朋友們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因為他們捕獵並售賣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

最終,小閆被新鄉輝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六個月,他的朋友也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一夜從天之驕子的大學生淪為階下囚,之後的人生也很可能因為牢獄的案底而受限。人們既同情小閆,可是也很難同情。

為什麼有的人為了保護鳥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而有的人卻拿捉鳥當消遣,只為了賺點零花錢!到底,什麼才是生命不可承受之重?

經此一役,小閆自會成長,十年鐵窗,也需要他自己去抗過。生命可貴,丹頂鶴女孩用生命換取生命,用信仰的力量去幫助受困的丹頂鶴。生命看輕,隨手一掏,葬送的也是自己十年不可挽回的青春。

那麼,小閆冤嗎?我們看看檢察官怎麼說:「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10年不算重判。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收購、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隼類」「情節嚴重」的標準是6只,「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類已超過10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小閆和他的朋友先後抓到的這16只鳥都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其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屬於非法獵捕。這些鳥被小閆和小王賣到鄭州市7只,又以150元的**賣出1只,此後小閆獨自賣到洛陽市2只。捕獵、殺害、運輸、販賣等要件均已構成,因此對小閆和他的朋友們的判決是合理合法的。

事件帶給我們的思考:敬畏生命要從娃娃抓起。

大學生掏鳥窩抓16只鳥並**,被判10年半重不重

7樓:小芋頭帥哥

並不重。那個人捕捉的是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掏1只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他掏了16只,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年半算輕的,估計是考慮他初犯、在校學生等因素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半 到底冤不冤

8樓:影像製作_編導

不冤,網上最新的進展是:他們涉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理應判刑。

9樓:紫悅流歌

不冤,他對於鳥的習性相當瞭解。只是披著一個大學生身份,你因該除去這層身份問這個問題:盜獵國家保護動物的人被捉,判十年冤不冤。

10樓:秦元斐駱醜

冤個毛那個所謂的大學生就是一個常年盜獵的渣渣在網上各種炫耀捕來的獵物

獵槍都有的好

吧這事件明顯就是有**故意引導**

捕殺國家鳥類保護動物

說成掏鳥窩

被判10年

那以後盜獵藏羚羊

也可以說成

順手牽羊了

被判10年

這標題看著就和火

然後捕殺野生大熊貓

也可以說成

在山裡殺了一隻野貓

就被判10年

天理何在

11樓:唐瑤仇琴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純屬瞎掰的,**汙吏涉及成百上千萬甚至是上億元贓款也不過被判區區幾年;時下有些**,權力觀扭曲,宗旨意識淡薄,理想信念動搖,貪贓枉法欺上壓下,公開吃國家保護動物,到頭來也是不了了之;一位大學生掏鳥窩就被判10年,這叫做「只許官家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究竟怎麼回事

12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只。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閆嘯天將鳥的**上傳到朋友圈和**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絡,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只的**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23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市法院三次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小閆和小王分兩次非法獵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共16只,小閆從平頂山市張某手中購買鳳頭鷹(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只。

13樓:鎮盼晴丘銀

因為他掏的是國家保護動物,而且好像他的微博還是什麼一直在發他到處捕殺動物的經驗。最後就那樣了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到底怎麼回事

14樓:醉意撩人殤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

1、10只鳥賣給三個人

2023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裡有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上傳到朋友圈和**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絡,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只的**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2、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

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鑑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式。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人是慣犯,慣犯,慣犯,是個故意獵殺珍惜野生動物謀利的大專學生(成年人),還自己造槍,不值得同情!不要聽一些無良人的瞎逼逼!而且判罰有理有據,不存在什麼問題!

16樓:空谷盤

據《鄭州晚報》昨**道,2023年出生的小閆是鄭州一所職業學院的在校大學生。放暑假在家時發現村外的樹林裡有鳥窩,和朋友架梯子將鳥窩裡的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來又掏了4只。然而因為這16只鳥,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究竟是啥鳥這麼寶貴?原來這16只鳥都是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10只鳥賣給三個人

2023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裡有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上傳到朋友圈和**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絡,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只的**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只的**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只鳥。不過這4只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

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鑑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17樓:臣中嘯

該名大學生閆嘯天知道燕隼是國家保護動物,並非不知情,不僅如此,他還是一名「職業」捕鳥者,是「河南鷹獵興趣***」**群中的一員。他掏鳥窩抓燕隼,然後再拿到黑市上去賣,這種極品燕隼能賣到10萬以上。據**提供證據,大學生閆某曾非法收購一隻鳳頭鷹,並轉手**。

這麼看來,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非但沒有冤枉他,也沒有判輕。

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規,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相關規定有了更加詳細的描述。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重不重,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究竟重不重

要看是什麼鳥了 大學生閆某和朋友王某暑假回家發現自家大門外有鳥窩,於是將鳥窩裡12只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只。他們因犯非法收購 獵捕珍貴 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為何不少人在小時候都幹過的事 掏鳥 能判如此重刑?讓我們先看看 報道中被忽略的案件的細節 小閆曾在網上...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半到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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