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不應該考慮感情,法律如何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2021-03-04 00:18:56 字數 3648 閱讀 2112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法律本就是為人而制定的,若脫離了感情哪麼法律就是空洞而蒼白的!這一點體現在刑法的處罰上最為明顯。例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這就是最好的法律考慮感情的例證。

2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的法律是考慮感情的。而且審判還會參考當地一些民俗風情。

如果戀愛過程中有一方因為感情自殺,另外一方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3樓:淮安浙江人

為情而自殺的,原則上,這是當事人自己的選擇,與戀人無關,故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在特殊情形下,戀人負有因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時,如果應當阻止而不阻止,或能呼救而不為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一對戀人在同居的房屋裡,因瑣事爭吵廝打。女方說日子沒法過了,要喝農藥自殺。男方聽後未加勸阻,還把裝有農藥的瓶子扔在女方面前,獨自離開。

等男方回來,喝農藥的女方已經昏迷不醒,男方忙把女方送往醫院,最終搶救無效當晚身亡。隨後男方自首,此時,應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男方刑事責任。

1、法律明文規定的積極作為義務

是指由法律規定並由刑法加以認可的義務。例如,消防工作人員到了現場,故意不救火的。

2、職業或者業務要求的作為義務

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只有在具有職業或者業務身份的情況下,才具有相關的作為義務。也就是說,警察下班後,等同於一般的公民,其警察義務自然免除。

3、法律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給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嚴重侵害的情況下,這一作為義務才能構成不作為犯罪的作為義務。比如,旅行團對迷路在深山中的旅客,不管不問,最終導致該旅客死亡的。

4、先行行為引起的積極作為義務

即本案所述的情況,先行行為只要足以產生某種危險,就可以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而不必要求先行行為具有違法的性質。

4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如果戀愛過程中有一方因為感情自殺,另外一方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對於一方的自殺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過錯等。

5樓:牛仔情人

如果你在現場你需要積極阻止,如果你沒在現場,你也沒促使他自殺是沒責任的,建議你還是要做做工作,必要時向**反映求得幫助,也可通過其家屬做工作!但一般有前兆了你還是要通知對方的家人畢竟是一條生命雖然不能在一起了,但也不要造成某一方要失去生命

6樓:法律人

不需要的。她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自己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在具體情況下,產生救助義務,那麼你需要救助她。建議聯絡其親屬。

7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逼迫的話是不用的

8樓:百度使用者

如果你沒對那方做什麼有損人身安全的事是不需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如何判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

9樓:上海笙銘律師

(法[民]法[1989]38號 2023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0樓: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英淇律師結bai

合多年離婚案du件實務

,將夫zhi妻感情破裂如何評判歸納dao為婚前感情版基礎、婚後感情發展權、離婚原因、有無和好可能四個方面:

1、婚前感情基礎:男女雙方是如何認識,什麼時候認識,通過什麼方式認識,雙方認識的時間長短等。以此判斷夫妻感情基礎情況。

2、婚後感情發展:男女雙方登記結婚以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各自對對方的喜好、性格、相互之間的是否瞭解,是否經常存在吵架、鬥氣或生理上的原因等。以此判斷夫妻婚後感情變化情況。

3、離婚原因:男女雙方結婚後,或因有家庭生活、工作影響婚姻關係,或因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外戀,因性格不和,男女雙方異性朋友交往方面,家庭暴力等。以此對應夫妻感情基礎和婚後感情變化進行判決,是否必須離婚。

4、有無和好可能:根據以上三個方面,綜合判斷,因什麼事情導致雙方感情破裂,選擇適當方式,促成男女雙方有和好,經過調解無效,應當認定男女雙方感情已破裂。以此判斷夫妻關係是否可調解、可挽回。

11樓:濟南吳欽霞律師

根據我國婚姻法抄規定,以下襲情形屬於可以法定判離的情形: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6)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根據司法解釋,下列情形有些作為婚姻無效,有的作為婚姻可撤銷情形,有的作為感情破裂情形: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 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2樓:五絃間

寧拆一座廟,不會一樁婚。法院都會以調解為主,一般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過了六個月第二次起訴的時候,只要你證明你們兩個分居了半年,就能認定夫妻感情卻已破裂了。

13樓:淡妝

同意樓上。但是現抄實中法

襲定判離的情形:如家暴、虐待、賭博、性格不合等很難證明,所以法院一般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過了六個月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成功性更大,因為你過了半年再次起訴離婚,就說明感情確實已破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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