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必須償還全部擔保金後才可以起訴債務人嗎

2021-03-04 00:15:49 字數 546 閱讀 4604

1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第31條:

bai保證人承擔保證責du任後,有權向債務人zhi追償dao。

《最高法院擔保法解回釋》第42條:

一、人民法答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31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二、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1)從這兩部法律規定來看,從你第一筆工資被扣除之日起,你就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在判決生效後沒有還錢之前是不能起訴的,這是法律規定的。同時,你也不需要等到債務全部履行後,要知道訴訟是有時效的,等到全部扣完如果超過兩年了,那兩年前的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2)由於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的部分只能是保證人已經承擔的部分,因此實踐中,基於兩年時效的保護,如果保證人承擔的保證責任是連續的履行行為,一般可在每個兩年內分階段提出,這樣每次的訴請標的明確,簡化訴訟。並且如果第一次的訴訟後,債務人有履行能力並被執行的,第二次的履行一般雙方都可協商解決,是不需要訴訟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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