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車停在非機動車道,下人,後面一輛電動車車速快急剎撞到路牙石摔倒了,交警判我全責對嗎

2021-03-28 13:17:02 字數 6167 閱讀 1075

1樓:天蟾如月

具體需要看兩點,第一點是電動車發生事故時,車子是否停穩甚至已經下人了;第二點是你車停車是否合法規範。如果車子已經停穩並下人的情況下電動車失控摔倒則與車輛停靠非機動車道無關(電動車有足夠的時間判斷並進行禮讓);禁停區禁止停車;雖然不是禁停但停車不規範可能對電動車駕駛員造成誤判,因此要承擔責任。

如果交警僅僅以「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為由,得出機動車全責的結論顯然是存在瑕疵的。這個瑕疵的嚴重性在於為人為故意碰瓷行為創造了依據,因此是引用法條不當的錯誤。

相似案例比較:車輛停放在允許臨時停放的路肩邊上被電動車追尾。該事故責任的認定就是以車輛停放是否規範為準。

規範停車的,電動車全責;如果車輛規範停放在允許停放的路肩邊,發生電動車避讓停放車輛而借道機動車道時被撞,則該停放車輛不承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非機動車道不能停車,造成事故確實是機動車全責,不管人家是怎麼開的。

3樓:最愛只是當時

機動車停車下人就得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4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停車造成事故,最起碼承擔主要責任。如果對決定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這是你的權利。

5樓:果仁圈圈

你都說了是非機動車道

電動車交通事故如何處理

6樓:淮北日月升

1、交警判定對方

bai主責你次責,如du果認為判的不公平可以zhi在三個dao

工作日之內要求內上級交警複核。容

2、對方主責,你方次責,一般情況下是對方賠償你方損失的百分之七十,你方賠償對方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對方既然花了五到十萬,說明上的挺重。不過除此之外有可能吧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疾病也一起治了。

3、一般情況下你需要賠償老人。

4、一旦上法庭,對你不太有利。對方假定五到十萬屬實,那麼少不了還有陪護、殘疾賠償之類,搞不好要二十多萬,百分之三十也要六七萬,你方損失一萬對方賠七千,這樣兩者相抵估計你還是要拿好幾萬給對方。

應對:建議你先把對方的住院病歷、用藥詳單拿過來研究一下,最好是找個懂行的朋友看一下,是否有掛床(小病大養,無病住院)、**非交通事故傷病的問題,有的話全部去掉,然後協商一下看看。

電動車與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怎麼辦?

7樓:華律網

1、確定事故責任:處理電瓶車交通事故程式一般先由交警部門勘查現場和調查後確定事故責任,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責任,此時要保留好事故責任書,若對結果有異議,可在責任書有效期內持此責任書申請複議。2、起訴鑑定索賠:

然後是起訴,申請傷殘鑑定,以鑑定為準在進行索賠:若事故中,有傷殘情況的,可向法院起訴,申請傷殘鑑定,以鑑定為準再進行索賠。索賠時,先由強制責任險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不足部分由雙方按責任比例承擔。

3、保全證據,溝通:最後,交通事故成因比較複雜,應儘可能多的拍取事故現場的**,保留好事故認定書等證據,保持禮貌文明的態度與對方、交警等相關人員進行溝通調解。電動車是屬於交通工工具的一種,對於其的駕駛也是要遵守相應的交通安全規則,除了交通事故,同樣也要按照相應的程式處理,不然到時候因程式的問題導致自身權益受損就不好。

8樓:上海劉海勇律師

1、只能通過法院來解決;

2、調出對方的身份資訊,在對方常駐地或者戶口所在地起訴,根據你所說的情況,對方是應該承擔醫療費的,等法院判決後,如果對方還是不支付的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交警裁決只是責任認定,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現在馬上拿裁決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會判決具體應賠償的專案和相應的金額,判決書一下,他拒不執行,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經進入執行期的,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嚴重的法院可以查封責任方的銀行賬戶。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於您父親的遭遇,深表同情。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1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2023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電動車國家新標準。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與原有的電動自行車區分開來。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效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電動自行車的部分限制條件:

1、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效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

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12樓:換個頭髮染色

電動車發生了事故,目前還是參照安全法規中關於非機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比照處理。

13樓:匿名使用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電動自行車可以區分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同時,依據電動自行車的屬性不同,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涉及電動自行車責任劃分時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達到《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通用技術標準》(gb/t24158-200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機動車,應當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駕駛人應當持證駕駛,適用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一般是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劃定的過錯大小劃分責任大小,依法確定雙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比例。

二是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根據上述規定,沒有超過《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技術要求的電動自行車屬於非機動車,適用無過錯原則,在交通事故當中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湖南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辦法當中,對責任比例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該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一)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二)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三)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四)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20%」。

在機動車一方負事故次要責任或無責任時,電動車駕駛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訊號通行、車速過快、隨意佔用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任意拐彎掉頭、醉酒駕駛等嚴重過錯行為,為體現法律的懲治、教育、指引等社會作用,在審判實踐中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的責任比例,譬如在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時,承擔20%-30%的責任比例,在機動車一方無責任時,承擔不超過10%的責任比例。

法律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第十九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9修正)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參考資料:石家莊仲裁委員會  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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