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中責令整改期限有沒有具體規定的時間

2021-03-27 19:10:27 字數 3812 閱讀 5452

1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2023年)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期限30天。但監察指令書適合這條嘛?指令書是責令限期整改,而不是查封扣押,比如責令限期特種裝置註冊登記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中的期限多少天?有無依據?

2樓:匿名使用者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的 下達的期限和 責令整改有相似之處,但是是不一樣的

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與責令改正通知書是一回事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不是一回事,指令書是按《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裝置安全法》相關要求而設定的法律文書,專門針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是啟動執法程式的先決條件,沒有先開指令書,不能立案查處。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於除特種裝置以外的違法行為,或涉及特種裝置的輕微違法行為。

特種裝置在被發現並通知整改後..隔天就被要求罰款...該不該認罰?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的描述,復你已經整制改了,依據《特種bai裝置安全監du察條例》的有zhi關條款,使用單位對特dao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提出的問題按要求已改正,依法不需再進行處罰的,不得再行處理。只有在您逾期未整改的情況下才可以對你實施處罰。

不該認罰,你可以進行申訴。

5樓:匿名使用者

新的消防法和以前的不一樣,限期整改不再是處罰前置條件———草

內案取消了處罰容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並且增加了妨礙安全疏散或滅火救援、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生產、銷售不合格消防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了罰款幅度。

也就是說,你有違法消防法的行為,不用限期整改就可以直接罰款。

6樓:飛天小白豬

執法單位給您下發的指令書中應該有明確的整改期限,只有在您逾期未整改的情況下才可以實施處罰。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得承認你的過錯,非法安裝使用特種裝置屬違法行為《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其次你再找技術監督局的人陳述你的困難,並承諾今後不再使用,這樣也許可從輕處理。

什麼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8樓:匿名使用者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裝置安全

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依據: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什麼情況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9樓:匿名使用者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依據:特種裝置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二十一條 檢查時發現違反《特種裝置安全法》和《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裝置存在事故隱患時,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格式見附4),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的檢查人員通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監督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六條 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以下嚴重事故隱患,經現場報告本監管部門負責人同意,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特種裝置未經檢驗的,可以不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嗎?求助,謝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因沒有這句話,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83條就要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不能直接走案件罰款程式。

特種裝置安全法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裝置的;

(二)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

(三)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並辦理使用登記證書登出手續的。

關於特種裝置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法工委發〖2015〗20號

關於特種裝置安全法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答覆意見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請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法律適用問題的函(國質檢法函【2015】50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裝置,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這一項中規定的「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既包括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也包括未經定期檢驗或者定期檢驗不合格。特種裝置使用單位使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特種裝置,屬於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裝置,應當適用特種裝置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特此函覆

全國人大常委會

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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