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農民土地涉及哪些稅收問題,土地投資入股涉及哪些稅收

2021-03-27 10:18:25 字數 1598 閱讀 8335

1樓:匿名使用者

相關稅收政策徵免主要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印花稅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1、營改增後,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相關檔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一、下列專案免徵增值稅:(三十五)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政策解讀】本條是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專案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2號,以下簡稱2號文)有關營業稅政策的延續。

2號文規定: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知道了36號文出臺此規定的背景,筆者又在網上搜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土地出租徵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82號。

【相關檔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業土地出租徵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82號,簡稱82號文)原文如下:

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你廳《關於農業土地出租徵稅問題的請示》(瓊財稅政字〔1997〕44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若干專案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94〕002號,以下簡稱002號檔案)第三條「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的規定,你省一些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可比照002號檔案的規定免徵營業稅。

【政策解讀】82號文規定可免徵營業稅的是農村、農場將土地承包(出租)給個人或公司用於農業生產,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

那從事養殖的企業算不算是農業生產者呢?百科詞條:農業生產者是指從事農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養殖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增值稅又如何定義的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專案的範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綜上所述:營改增後,農民及村委會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增值稅。

2、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在印花稅稅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稅目中並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專案,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3、個人所得稅。

農民流轉土地,取得土地租金,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的財產租賃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適用稅率20%,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那租入的土地使用權營改增後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由於不是轉讓土地使用權,顯然不應計入租入方的「無形資產」,而應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並根據租入的土地使用權用途不同,借記「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

支付租金時,應借記 「長期待攤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因出租方免徵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攤銷時,根據用途不同,借記「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 「長期待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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