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離婚9年了,孩子今年快十八了,我前夫一直沒有給孩子給

2021-03-27 05:43:51 字數 4841 閱讀 2873

1樓:**的勾k先生

應當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處理,因為法院有權追討撫養費。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八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很急就主動找他的各種關係,財產可能存在處,並將他的一切線索告知法院。最少也要將他的職業住址打聽清楚。這樣法院就能採取強制措施。

如果不急就慢慢來,欠你們的錢不管什麼時候總要給的。

最好找到執行法官,不管多少,少要錢通過調節一次性全給最好。

3樓:seyen媛

你應該按照法院的要求辦事,依法執行。具體內容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章的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幾種: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採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人民法院採取查詢、凍結、劃撥措施時,可直接向銀行營業所、儲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無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請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凍結和劃撥存款,不需經當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轉辦手續。當地銀行、信用合作社必須協助辦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貸款或貸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絕和搪塞。

拒絕協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罰款,建議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查封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申請執行人的有關財產貼上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的執行措施。

拍賣是人民法院以公開的形式、競爭的方式,按最高的**當場成交,**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變賣是指強制出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的,可以交由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變賣的,變賣前,應就**問題徵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變賣的**應當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四、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發現有應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封、扣押。如果來不及製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後在48小時內補辦。

五、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一方當事人交付財物或者票證的,執行人員應在做好被申請執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傳喚雙方當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場所,由被申請執行人將法律文書交付的財物或票證應當直接交付申請執行人簽收。被申請執行人不願當面交付的,也可以將應付的財物或票證先交給執行人員,由執行人員轉交。對當事人以外的公民個人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交出。

經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強制執行並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建議,給予其紀律處分。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轉交。有關單位和個人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因其過失被毀損或滅失的,人民法院可責令持有人賠償。

拒不賠償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請執行財物的實際價值或者票據的實有價值裁定強制執行。

六、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強制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強制搬遷被申請執行人在房屋內或特定土地上的財物,騰出房屋或土地,交給申請執行人的一種執行措施。

七、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八、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被申請執行人的義務是交付金錢,在依法強制其履行義務交付金錢的同時,對他拖延履行義務期間的債務利息,要在原有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從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交付日屆滿的次日起計算,直至其履行義務之日止。另一種情況是指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因為拖延履行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故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遲延履行金的數額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發出的執行通知,除責令被申請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外,並應通知交納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者遲延履行金。在這兩種措施中,既有給申請執行人補償損失的部分,也有對被申請執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有關財產權證照」是指房產證、土地證、山林所有權證、專利和商標證書、車輛執照等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財產權憑證。在執行過程中,有些財產被執行後改變了權利人,只有辦理了財產權證的轉移手續才算徹底完成執行任務。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在辦理這些證照轉移手續時,需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說明具體要求,通知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有關單位有協助辦理的義務。

4樓:京城李律師

可以設法查詢他的工作單位或個人經營註冊情況,向法院提供其他有價值的可供執行線索,以供有效執行。個人沒有能力找到前夫擁有財產的證據,可以委託律師幫助查詢。

5樓:鬆寶寶

可以繼續申訴 一般這種情況 強制執行對方沒錢的話, 可以待他有能力的時候 繼續履行。。 誒。。早著知道這樣 為什麼離婚呢 我就是單親家庭孩子。。

我基本現在都不搭理我爸。 以前就一個月100 給到我18 10歲時候離的婚。

6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找到人 特別是對方的財產 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二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7樓:小肥仔

有一個辦法,和法院的人找上他父母家,做他父母的思想工作,問清你前夫現在的工作住址,他父母應該會通情達理的。只要找到他,法院的工作就好辦了,再注意現在的財產狀況,有情況及時通知法院

8樓:彷徨中的橄欖枝

如果能找到人,最好是能找個機會雙方好好的談,都讓一步,撫養是長期的事情。依靠法院強制執行,對雙方當事人的心情,今後孩子心理的成長不會有利。撫養的一方理解出撫養費的一方,承擔撫養費的一方理解帶小孩一方的辛苦。

9樓:匿名使用者

他要用身份證吧,全國搜尋

請問!我和前夫離婚好幾年了,女兒判給我,他一直沒給過撫養費,也沒去法院問過請問還有辦法要出撫養費?

10樓:張明君律師

建議你先和來你前夫協商支付生自活費、教育費等,協商不成直接起訴。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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