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調解書上有不按期付款可拍賣房產,可過去了月了,對方不還錢,法院無動靜,法官叫我們找人

2021-03-22 13:36:05 字數 5642 閱讀 5500

1樓:楊家人

你得自己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執行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若是法院不理會申請或者被執行人也並不執行,可向上級主管單位申請執行強制執行申請。

調解書到期後沒錢償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拍賣)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房產)嗎?

3樓:深圳商務律師

債務產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推定為共同債務,可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一套房產也可以被執行,可以向執行法官提異議,法官不會支援。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實踐中會保留生活必需品,如你們只有一套房子的話,一般不會拍賣你們的房產,你老婆以共有人身份寫個異議書到法院,還是會有一定的用處的,當然查封是不可避免的。你應儘快敦促借款人還款,否則也不排除評估拍賣的可能性,全國法院系統這種例子並不鮮見,無非是法院顯得人性化一點,法院會幫你找承租房,僱車幫你搬家,把你們一家子安頓好,但是,這些安頓費用最終都要從拍賣款裡面優先支付的。

吸取教訓啊,字不能亂籤的,特別是做保證人,不管是連帶責任保證還是一般的保證都不行,保證就好像你向債權人借到錢再轉借債務人,很不靠譜,這年頭,連自己的將來自己都無法保證,還能幫別人保證啥?

5樓:笑看蒼生

你們只有一套房子(就是你們現在住的)嗎?

要是這樣想法院申請不執行以其他財產替代是有可能的

畢竟強制執行還債也要保留債務人的生活必需品,以保障基本生活。

債務糾紛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書上是判了兩筆,第一筆沒有還付,申請強制執行了。但是法院聲稱對方沒有錢,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直接合並執行,如果你想要執行第二筆欠款,要再寫一份執行申請書交給法院,然後再由法院將兩個案件分別執行。被申請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可以在執行申請書中寫明,要求被申請人支付遲延履行金。

7樓:中原兩口子

這種事確實頭疼,念在朋友的面上,放他一把吧!

8樓:廣州周玉忠律師

可以,提供財產線索讓法院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提供被執行人有效可執行的財產線索給法院,法院執行沒有時間限制,還是積極協助法院執行,爭取儘快解決問題吧。

法院已經宣判,但當事人無能力償還所欠款項或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時怎麼辦

10樓:淡定超人

法院會要求強制執行或者延期限計利息。

1、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年底不還錢,可要求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償還。因為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屬於連帶責任人。你不需要找你朋友的女兒的丈夫要錢。

3、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只要有財產,法院執行局就會依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其財產進行拍賣。

4、對方沒有在年底還錢,屬於延期,所延期限計利息。

11樓:李保忠律師

法院判決生效後,當事人不執行判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司法拘留,如果有符合拒不執行裁判的情節,符合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的,人民法院會移交有關部門,對被執行人予以判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1條規定:

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2樓:

第一,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稽核後,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複製該調解協議的,應予准許。

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製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如果年底不還錢,可要求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償還。因為你朋友和你朋友的女兒屬於連帶責任人。你不需要找你朋友的女兒的丈夫要錢。

第三,你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只要有財產,法院執行局就會依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其財產進行拍賣。

第四,對方沒有在年底還錢,屬於延期,所延期限計利息。

13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的調解書和判決效力相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既然判決沒有說一人一半,那麼他們父女要承擔連帶責任。

他女兒的丈夫原則上不是債務承擔人,但由於夫妻有共同財產,所以可以要求執行他女兒家的財產。

那人既然開飯店,應該有收入,執行他的收入,再狠點要求法院查封他的飯店,或者拍賣他的房子,還完你的錢剩下的夠他租房子就可以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2023年12月31日,如果他還沒還錢,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既然他開著飯店,肯定是由收入的,執行他的收入。

15樓:河北律師趙穎鋒

告訴你一個方法,如果法院判決是共同債務,你可以在執行階段讓執行法官追加丈夫為被執行人。如果沒有確認,你只能另行起訴。

1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朋友的女兒的丈夫有能力還你錢,那麼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你朋友女兒的財產。

民事調解書規定分期付款,對方不履行,能否全部申請執行案款?法律依據是什麼?

18樓:原野茫茫

如果調解協議約定被告未按時還款,原告有權就未到期的債權一併申請執行,這樣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只能在每次還款期限到期後申請執行或在最後一筆款項到期後申請執行,這是調解技巧問題。

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19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認可的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20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分期履行,對方第一次沒有履行,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了對方房產。第二次沒有履行,申請執行,還需要第二次查封對方房產嗎,謝謝您

法院判決後,對方不付錢給我,我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還是沒拿到錢,3年過去了,我還能去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嗎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可以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的話,可以去申請恢復執行。如果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就暫時不可以了。

第一次申請執行後,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執行,需要結合第一次執行的具體情況區分判斷。

如第一次執行以裁定終結方式結案的,待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後依然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如第一次執行以中止方式結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線索後可以恢復執行,沒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請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而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2樓:匿名使用者

看了上述回答,我們打管司有用嗎,你們是執法人,你們在判案時被執行人的材料都在你們執行單位手裡,我們怎麼知到被執行人有錢沒錢,執行費交你們幹啥呢,欠款不還的人可以拘留呀,可以讓他帶款還呀,可以讓他按錢數判刑呀,中國的發律就知道收錢,我們打贏了官司確還賠了錢,律師費,不是錢嗎。讓我們去跟蹤查他有錢沒錢,我們要你們法律幹嘛,你們沒有辦法要錢,要執行庭幹嘛呢,收人錢才為人消災呀。

我也是官司打贏了花了我一萬多,執行庭工作人還讓我給他們買菸,吃飯,我第一次帶他們去了,沒要上,第二次去找他們,執行庭執行警察,說他們去了幾次家裡沒人,就根本沒去,我去找人家人家都徵遷了,又在附近買房了,我一個老百姓那有時間找他,我能找到嗎,我怎麼找,是不是人家給了你錢你們故意不找,我就不信還有你們找不到的人。你們是又從中在被執行人手中得了好處不想執行而已。我都五年了執行庭收了執行費,就不管不問了,你們的法律制度有用嗎。

我們能要上錢就不打官司了。這都是執法人員,不尊重法律,給法律丟人,給國家丟人。

23樓:四哥有法說

第一次申請執行後,第二次能否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執行,需要結合第一次執行的具體情況區分判斷。如第一次執行以裁定終結方式結案的,待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後依然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如第一次執行以中止方式結案,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線索後可以恢復執行,沒有必要也不能再次申請執行 。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而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4樓:匿名使用者

以後就不要找法院解決了,幾乎勝訴方都是拿著一紙空文,拿不到法院判決的錢的,同時打官司還要往裡添錢,這樣損失就更大了,到最後損失都由自己承擔,法院才不管這事呢,要想接著打還得拿錢,結果都是一樣的,對方不給,法院方你提不出財產**,他們才不管呢,我就是打到最後一分沒拿到,還往裡添了不少錢,只能自己認了,在中國就這樣,法院對老賴沒辦法,我都準備以後做老賴了,反正法院拿我沒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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