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法律術語?不要跟我說法律術語就是法律專業術語,法律專用

2021-03-22 05:55:38 字數 4490 閱讀 1226

1樓:藍冰落寒

應該能體現這門科學的特徵的,具有專業性的,能夠和其他學科區別開來的,是構成這門科學的基本要素。

不是簡單縮寫,你所舉例的不是法律專業術語的內涵而只是外延。

我也是學法律的,如果別人問我法律方面問題,我特別喜歡把法律術語變成通俗的話解釋給別人!可如果看到明

2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管別人,另外在正式場合適當的術語可以顯得專業!

3樓:kiki餜拻

你好我想問一下法律方面的問題

法律語言有什麼?求解答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和其他專業

一樣,也有一套自己的話語體系,就是「行話」,「行話」是用本專業的視角(正規化),用凝練、簡潔、概括性強、形象性好詞語(術語),對本專業所描述的情境/故事/視角/思想觀點進行表達。「同行」間使用這種「行話」可以節省溝通的成本,使溝通變得準確高效快捷。

另一方面,法律語言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了小眾的表達習慣。因為與大眾語言的表達習慣不同,對於非法律專業的人來說也變成了理解的障礙,所以必須將「行話」轉譯為通俗的大眾語言才能完成理解。

以上算是對法律語言是什麼的理解。

純就語言來說,它是大眾的,但其實語言也是個體化的,有時候它所代表的東西要超越語詞符號本身。比如,你和其他一個/幾個人之間會用一個普通的詞語代表特定的意思,這個意思只在你們兩個/幾個人之間能理解,比如諢號之類,外人聽到這個詞的感受絕對不及你深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太廣泛了,法律語言其實就是法律的專門術語,需要學習、瞭解,法律很多種,法律語言也不盡其數,用「有什麼」是囊括不了的。只能舉例示意,在民法上像物權、交付、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刑法上像自首、立功、盜竊、剝奪政治權利,在訴訟法上像受理、審判、強制措施、被告(人)、原告(人)......

6樓:法學院李強

比如說無因管理,保全,不當得利等等專業術語

7樓:heather雙子

這個真不懂。。。。抱歉

法律術語中「應該」和「必須」的區別是什麼?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術語中「應該」和「必須」的區別是什麼?

··都是法律術語。法律規範的種類。

都屬於————禁止性規範。但,嚴厲程度不一樣。

應、應當、應該等,屬於原則性的用語,一般情況下必須遵守,但,特殊情況可以例外。

必須屬於嚴格定義,無論什麼情況都不能例外和動搖。

9樓:書香隨風

沒有區別,都是強制性規定。在法條表述中一般使用「應當」,沒有「應該」「必須」這個用詞。「應當」一般區別於「可以」,前者表示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其他規定時,不能違法,一般為他人設定義務;「可以」則指可為也可不為,一般為授權性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就是為自由裁量留空間

法學術語的概念(定義)有哪兩種?區別是什麼?

11樓:河鍋栄美

0、 大陸法系,又稱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羅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學著作中多稱民法法系,中國法學著作中慣稱大陸法系。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2023年《法國民法典》和2023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系並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系。

1、法律體系內除了劃分為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之外,還可以進行更細的劃分。這就是將法律體系按照社會關係與調整方式兩項標準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法律調整物件,即社會關係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法律調整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門是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與人身關係的法律,據此把所有調整這種社會關係的同類法律規範組合在一起成為民法部門。行政法部門雖然也涉及財產關係與人身關係,但是它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係,所以行政法部門與民法部門區分開來了。

根據法律調整物件的劃分還不足以進行完全劃分,還需要從另一個標準進行劃分,這就是法律的調整方式。有時針對同類社會關係法律採用不同的調整方式。如前所述,法律調整方式表現為自行性調節、強制性干預和政策性平衡三種。

當我們在具有相同調整物件的法律面前進行部門劃分時,會碰到無法進行劃分的情況。比如民法與刑法,它們都調整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民法典裡面涉及的財產關係在刑法典中也出現,如盜竊財產、搶劫財產等行為侵犯財產關係。

這時仍然以調整物件作為劃分標準顯然是不能區分民法與刑法兩個部門。因此,法律調整方式就成為一項重要標準,民法以自行調節為主要方式,而刑法以強制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兩個調整同一類社會關係的法律部門劃分出來了。

在法律部門劃分問題上,行政法與經濟法的關係是十分複雜的,兩者的調整物件有交叉和重疊,調整方式也存在共同之處。過去理論上認為兩者調整物件不同,其實兩者的調整物件有較多交叉和重疊。因此劃分行政法與經濟法,應當從雙方的調整方式來進行。

行政法主要是以強行干預為調整方式的,而經濟法則是結合了私法的自行調節和公法的強行干預,形成政策平衡的獨特調整方式。

在論述兩項標準之後,有必要說明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各法律部門之間存在相互聯絡、銜接和配套關係,所以,在有的情況下根據這兩項標準還不足以進行法律部門的完全劃分。因此,我們還應當注意法律部門劃分的若干指導原則。

2、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3、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由行為人承擔的理由、標準或者說最終決定性的根本要素,是貫徹於整個侵權行為法之中、並對各個侵權法規範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是司法機關處理侵權糾紛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歸責原則有很多種類,目前各國適用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主要有過錯原則〔包括主觀過錯、客觀過錯、職務過錯或公務過錯〕、違法原則、主觀過錯加違法原則、無過錯原則〔危險責任〕等

法律術語"背書"是什麼意思?

12樓:匿名使用者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13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就是 to order

指定某樣東西的所有權

我這麼想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你是不是準備做法官啊

什麼是法律英語?

15樓:愛吃貓的魚

所謂的法律英語說的通俗一點就是法律方向的英語,涉及面最廣的都是法律知識、條文。就如同英語又分為商務英語,旅遊英語等等。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學好法律英語需要需要學會一些基本的詞彙,筆者此處描繪的是關於一些基本的法律詞彙,他們分別在法律英語中充當主語、謂語及賓語的比重很高,需要在本系列的經驗中首先描述。

關於主語,由於筆者擅長的是經濟法,在經濟法中常見的主語有這些主語。買主the buyer 賣主 the seller 以及第三方,the third party這裡需要注意的是party不是派對的意思,是第三方的意思。

關於謂語,在法律英語中謂語比較多,就用delivered來描述,這個詞是交付的意思,什麼warrant保證與claim聲稱都不如他,在以後的考試中很經常見到,當然筆者此處描繪的不僅是如何學習英語,更為大家描繪如何在以後的應試中有更好的籌碼。

關於法律賓語中需要注意的是什麼筆者認為就是權利與義務了,因此需要注意的便是right和obligation。法律中最常見的賓語,權利與義務。

坐兩年牢出來不讓出本地區法律術語叫什麼?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這個法律術語是「累犯」。是刑滿釋放後五年內又故意犯罪的。

相關法律規定:

1、《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

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什麼叫法律淵源

法律淵源即法律的 是指國家機關 公民和社會組織為尋求行為的根據而獲得具體法律的 有時簡稱 法源 法律的淵源 法律形式 指那些 不同 制定法與非制定法 立法機關制定與 制定,等等 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義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現形式。作為一個法學術語,主要在以下三種語義上使用 1 歷史淵源。即指引起特定法...

什麼是法律問題,什麼叫法律問題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 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即由於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你的問題估計可以出本專集了。我個人認為 在民法上,區分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在行政法法上,你的合法權益是否被侵犯。在刑法上,你是否觸犯法益。在通過法律來調整的問題都屬於法律問題。需要...

明知這個法律術語的法律含義是什麼

明知,在刑法上是構成 故意 的其中一個因素 認識因素 按照張明楷教授的觀點就是,對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危害結果的知曉。明知 就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從一般正常人的角度 應當知曉其行為所帶來的後果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我想就是明知.明知指的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司法解釋中對明知的認定不屬於推定,是用客觀事實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