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我曠工離職,被公司除名了,公司又打電話來讓我回去上班,什麼意思

2021-03-21 23:08:13 字數 6148 閱讀 1711

1樓:法律達人

勞動者曠工離職是否可以

回到原公司上班取決於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制度,勞動者可以聯絡原用人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表達想回去上班的願望,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勞動者可以辦理入職手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曠工三天了公司給我打返崗**,讓我回去繼續上班還是選擇正常離職,這種是什麼操作,也屬於正常離職的吧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是什麼操作

這個應該屬於單位比較負責吧

這是因為如果因為

曠工三天

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

至少你以後在找工作,對你是個誤點,如果下單位調查你以前工作經歷的話

3樓:瓊樓登高人為峰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離職就是離開現有的職位。公私機關的工作人員因退休、辭職、停職、免職、死亡等原因,脫離其所擔任的職位。與離崗有共同之處:

離崗是指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領導成員或中層幹部),雖然未到法定退休、退職年齡,但又有組織、人事部門統一辦理離職手續,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現象。離崗人員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一律不變,仍與原單位保持工作關係,但不佔單位的幹部職數和編制人數。

4樓:瑞雪

已經曠工三天,公司給你打返崗**,你應該立即回去工作,如果你想離職,也要在正常工作的時候離職,能得到補償和其他待遇,曠工超過一定期限,要解除合同,就不屬於正常離職了。

5樓:匿名使用者

三天了公司給我打返崗**,讓我回去繼續上班還是選擇正常離

6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什麼工廠,平時你在廠裡上班較積極,廠裡想留住你,問題你是想離開工廠,還是繼續做下去,你感覺廠裡的待遇,其它還行嗎。各個廠管理不一樣。

7樓:茶語無心

可以的吧,你自己把握嘍!

因為曠工被公司開除了,沒辦理離職手續,但我還想去上班,有可能嗎?

8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情況下員工要辦理離職手續才能離開公司,但被開除的員工不需要辦理離職手續就必須直接離開公司,公司可以馬上安排其他人員到原崗位任職。只要公司有記錄證明你是因為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而被除名的,即使你去勞動局申訴,也不會得到支援,因為你離開公司的原因是你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至於你想回到原公司上班,建議跟你原來的領導聯絡,商談一下,看看是否可以重新入職。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口頭告知的,可以再去試試。如果是書面告知,那就懸了。你應該去辦理離職手續。

公司除名是怎麼回事,有什麼後果??急急急急急

10樓:_羅欣

1、這一個月你應當履行正常的勞動義務,維繫崗位更換期間的工作。

2、你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發函就行,領導不批無影響。

3、除名就是用人單位有合法的理由(比如你連續曠工),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你不去上班,導致公司損失的(臨時找不到合適人選)可能會要求你賠償損失,卡著離職手續不給你辦,不配合轉檔。

11樓:秋暮塵

這樣做公司合法嗎??

合法,因為你確實礦工在先啊。

被除名會有什麼後果和不良影響?

有啥後果,現在哪家公司還在乎這個,解釋清楚就ok了。不過最好還是回原單位解釋一下,能不除名最好,雖然沒啥實際用途,面子上好看啊。

公司給交的一切福利我都不要了!就想走人,可以嗎?

當然可以,他除了你名,你不就自然走人了麼

剛公司老闆打**來叫我去公司做事?我辭職都4個月了,是想我回去嗎?

我已申請勞動仲裁,公司又讓我去回去上班,說合同沒解除讓我回去上班,否則以曠工為由解僱我。

12樓:匿名使用者

打卡系統,門禁系統,郵件系統均已被停用,包括郵件和電子**,可以作為解除合同的依據,現在單位以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實際上是在拿法律開玩笑。

既然宣佈解除合同,還有書面檔案,無論起訴後如何補救,仲裁都會按照有利當事人的,單位這種事後的行為,無法彌補。

當事人如果不能接受恢復工作,可以按照被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補償和賠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單位,不用回去了,回去了就受氣了。

有你現在的證據,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而且勝訴機率極大。

雙倍賠償可能性不大,但是一年一個月補償金和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未通知金(一個月工資)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單位發的蓋公章的解

除勞動合同證明郵件,看上面內容是明確你4月1日被解僱,就至少可以證明你和單位解除合同。原件你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至於證明單位違法解僱,需要你提供其他證據

仲裁輸了最多是沒雙倍賠償金

如果是單位主動協商解除合同,也需要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和你以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辭職要求補償金的標準一樣。關鍵看你現在證據能否反映出是單位提出的解僱或者單位根本沒協商擅自解僱

15樓:匿名使用者

處理勞動糾紛的未出勤之日都算正常出勤!-----條件是立案之日算起!

16樓:儒德律師事務所

首先,你目前持有的證據足以證明你的主張,單位是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的。即使單位在你仲裁立案後又通知上班,這不能改變之前存在違法解除的事實。

此時你可以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17樓:易劍搜魂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謊稱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電子郵件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包括郵件)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事實已成立。勞動者可據此通知郵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賠償。

在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後,勞動糾紛已進入法律程式,期間用人單位再以勞動者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仲裁庭也不會採納其證據。

18樓:獅子加油吧

你的這種情況,直接仲裁就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19樓:edison大哥

辭退郵件發了,蓋公章的

解除合同證明書都發了。

這種公司還回去幹嘛??

要求賠償,拿錢走人啦!

2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仲裁期間不需要上班了

你不會輸

基本上沒有雙倍補償,只有工作滿一年賠償一個月的工資賠償

我之前在公司工作,後來我自己曠工離職,公司卻說讓我回去交接工作(自動離職不用交接工作)公司說起訴我 15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員工非因工傷或患病**一段時間還不能工作的,或

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違法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如果員工是因為違法違規被開除,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但是單位在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理由開除員工的,應該公平合理有理有據,不能隨意,當事人如果覺得不合理,應該給予申訴的機會。

至於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補償,要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確定。一般說來,除因違法違紀外,其他都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麼是自動離職,除名是什麼意思,被單位除名怎麼辦

22樓:懶懶懶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不告而辭,連續曠工達15天以上,經企業合法傳喚仍不回單位的。除名是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理措施。自動離職是職工的個人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對自動離職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若你認為公司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則此事你本人亦知道不必再提了。

若你認為公司開除你是違法的,則可以通過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要求工作一年滿兩個月的經濟賠償金。

仲裁的材料為:

1、帶上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2、公司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影印件、勞動合同影印件;

帶上以上材料後到勞動仲裁委填寫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

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在《關於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中規定:「停薪留職」期滿後的一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對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

同時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1994]48號)第3條作出解釋:「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第6條規定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企業應依據《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

23樓:匿名使用者

除名就是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離職通常分為以下幾種型別:自請辭職、解僱離職、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如退休、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員工失蹤或死亡等。

1、自請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因此,對於自請辭職者,應注意審查其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同時,要求其填寫《離職申請單》,經用人單位同意後可辦理離職手續。這裡,應特別注意的是,員工在職期間造成用人單位損失需要賠償的,應在員工離職時一併結清賠付事項。

2、解僱離職或者自動離職:

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情形而被用人單位給予解僱處分的,用人單位應首先知會工會,工會同意解僱處分的,由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公告》,在單位範圍內有效公告。在公告生效之日起,人事部門製作《員工獎懲通知》,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該通知直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員工未經任何離職申請不告而別的情形,類似的還有嚴重違紀違規應予解僱處分之員工不告而別的、或員工未依照規定時間提出離職申請自行不告而別的,這些員工不告而別時間達到一定合理期限、符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規定的解僱情形的,可視為其「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由人事部門知會工會,經工會同意後,釋出《員工獎懲公告》,自《員工獎懲公告》生效之日起,雙方勞動關係解除。與此同時,用人單位應在合理期限內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形式催告該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經催告後逾期仍未前來辦理的,視為該員工放棄其所有權利。

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賠償。

3、符合勞動合同終止情形離職:

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在終止情形屆滿前30日內,用人單位人事部門應出具《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並向員工本人送達,員工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方可辦理離職手續。員工因故失蹤或死亡的,勞動合同終止之離職交接手續由其部門主管憑《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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