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有沒有說陽臺的歸屬權力,就是我們家想包陽臺,物業也同意

2021-03-20 15:51:42 字數 5305 閱讀 4161

1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你搬到新房住的時候,物業都會讓你籤一個什麼公約,遵守小區的統一美觀的外觀外窗和外牆的統一格式。現在你這樣去找主管部門,或到法院打官司,都得不到支援。有一個辦法,你看行不行?

從外面看遵照物業的要求,做成兩扇玻璃,在室內另加一個立柱,立柱和玻璃靠結構膠(專用的)粘結,立柱是隱藏的看不見的,強度完全可以滿足要求。這樣,物業也不會干涉,自己也滿足了的安全要求。

根據《物權法》,我家裡的陽臺能不能封掉物業說封掉陽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樹立主人翁的觀念,就是業主是房子的主人,物業是傭人,傭人沒有任何權利干涉主人,如果主人違法,傭人只有報警的權利。

陽臺是否可以封閉,在法律的層面上是由城市規劃法來涉及的,就是是否符合經過當地規劃局批准的規劃,自己偷偷的封閉就是違反了城市規劃,當然如果規劃允許封閉就沒有問題,如果規劃沒有禁止也沒有問題,至於美觀不美觀物業是管不著的,物業沒有這個權利。

我想把我家的陽臺封起來,可是物業強制我們用他們指定商家的陽臺!別的商家不讓進小區,物業這樣做對嗎? 10

3樓:如空磐石

為小區美觀,可以提定統一的樣式和材料,但不能規定只在哪一家買材料或安裝。從你表述來看,只要交5%管理費就可以自己找人做,這種屬強買強賣是非法的,物業這樣做是違法的。但往往業主為了息事寧人,就預設物業這麼做了,單個業主起來反抗有時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最好能聯合幾家一起反對才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物業管理僅僅是對現有物業的服務管理,而真正的物業是屬於購房者的。我們可以自選商家來封陽臺,不過如果小區陽臺有統一規劃,你要求所選商家按照規劃做就是了。

我們現在有《物權法》,按照法律辦事就可以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懶得理物業

物業不是就想賺中間差價麼

我家要封陽臺的時候··物業也是這麼說的、我就不理、我照樣找了一家專業做隔音門窗的人 給我封得陽臺、我找的是上海靜茵隔音窗

6樓:探索先鋒

物業這種做法是不對的,你可以去有關部門投訴

7樓:匿名使用者

外立面的裝修風格應該一致 物業可以進行管理

房屋外立面的合法解釋,求具體點的法律解釋!想封陽臺!

8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關於樓主的這種問題我也見得比較多了。因為我就是專業封陽臺的。關於這種情況。

一般的客戶都是以自己的房子你物業憑什麼干涉為理由。如果不讓封,就拒絕繳納物業費什麼的。他們物業也就是這樣。

什麼事情都沒有一個具體的定義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做人嘛,你也該替他們想想啊,整個別墅區就你房子別具一格,人家來買房的怎麼想,老闆難啊,做個好老闆更難啊,

無公共通道的二樓露臺屬於物權法所說的專有部份嗎?

10樓:☆天罡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我國物權法專章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一種形態。所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指的是權利人即業主對於一棟建築物中自己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係而產生的管理權的結合。

其中業主對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即權利人對於專有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它是指單個權利人對一個特定的建築空間,單獨享有的所有權。

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如果露臺附屬於你的住宅,則是專業部分。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上這是屬於共有部分,因為是屬於樓頂部分。這個不因為沒有公共通道而發生性質上的變化。

但是,如果開發商有表示。其他業主沒有提出異議很多情況也就將錯就錯了

鄰居抽菸經常飄到我們家,他算擾民嗎?

12樓:√心隨風颺

這個問題如果首先,你鄰居抽支菸的煙到底有多大啊?如果太大可以報火警。

這個報警是沒用的,首先在中國抽菸並不犯法,第二、他是在自己家裡抽,這是他的人身自由權。

最多隻能從道德上譴責他。

最好是的辦法就是跟他溝通一下。不過我也真想知道你樓下的抽的是什麼牌子的煙這麼大煙味?

13樓:崇拜

還是交流下吧,畢竟不是什麼事情都需要用法律去解決的,

《物權法》第77條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5

14樓:醉意撩人殤

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等沒有具體條款,意思為原則上不能與相關法律法規相牴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七條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做哪方面的經營首先要符合你經營專案的一些法律規定,如辦公司,就按公司法規定該住址是否能作為公司註冊的地址等。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規定。

●立法背景

在物權法起草徵求意見時,許多業主和常委委員反映,目前許多新建小區的業主擅自將原本用於居住的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開歌廳、餐廳等,造成小區秩序亂,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生話,對這一問題,國家沒有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造成業主之間矛盾大,物業公司也缺乏管理的法律依據,建議物權法作出規定。

●條文解讀

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經營性用房,帶來許多弊端。例如,造成來往小區人員過多,外來人員雜且亂,干擾業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小區車位、電梯、水、電等公共設施使用的緊張,造成樓板的承重力過大,增加了小區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危害性大。另一方面,將住宅大量改為經營性用房,用於商業目的,也會造成國家稅費的大量流失。

因此,物權法頒佈前已有法規、規章對此作了規定,例如《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後,由、№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作為規範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法,本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據此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是業主應當遵守的最基本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業主確實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崗無收入**,生活困難,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

例如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要符合國家衛生、環境保護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定的前提下,還必須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

何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因改變住宅為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響的範圍、程度不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之,不論是否為隔壁的業主,還是相鄰或者不相鄰的業主,凡是因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受到影響的業主,均是本條所說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

隨著這方面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完善,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對這一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另外,作為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建築區劃內有關建築物及其附屆設施的管理規約也可以依法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物權法規定的業主權利有哪些

16樓:金果

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2、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3、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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