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月離婚金首飾還能要回來嗎,結婚3個月離婚金首飾還能要回來嗎

2021-03-16 19:40:35 字數 2230 閱讀 9547

1樓:earth司馬光

這個應該要不回來了吧,

這些金銀首飾應該是屬於饋贈,

婚姻本身是沒有存在 欺騙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還是要不回來

2樓:從來就沒有忘記

為什麼那麼小氣,騙婚嗎

兒婚要離婚,給兒媳的首飾可以要回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難要回來!因為你給她買首飾前提是為了結婚了,人家已經跟你結婚了,就算是履行了責任.況且東西在人家手上,所以不太容易!

4樓:匿名使用者

給人家的是要不回來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假哦ijiojiojioji 就奶奶級您

結婚兩年了,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要要求女方退還禮金及首飾這樣合理麼?

6樓:正商觀察者

由於雙方已經結婚兩年,那麼原則上是不用退還彩禮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二,材料問題,雙方在離婚時關於是否退還彩禮的問題,是有法可依的。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

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揹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於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係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7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倆離婚時候,可以雙方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以及彩禮的退賠。

如達不成相關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三種情況下應該返還彩禮: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上述第(2)、(3)兩項必須以離婚為條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禮的規定但是沒有專門的程式,需要通過訴訟途徑來實現權利。

8樓:啊派來掠人

孩子,作為男人, 你草了人家2年 ,你好意思要回彩禮麼

結婚時的金首飾,離婚時應該歸誰?

9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的陪嫁品屬於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因為已經結婚,所以男方給的彩禮也不退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給啊,如果一定要鬧上法庭的話,撐死也就一人一半

1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給啊,不叫他賠青春費就不錯了,什麼男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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