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類P2P債權轉讓能實現抵押權嗎

2021-03-10 14:43:56 字數 4100 閱讀 4552

1樓:催天下

《物權法》第抄192條規定,「抵押權襲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

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併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

由此可見,法律明確規定了受讓人仍然享有抵押權,不以重新辦理抵押登記為前提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xx開發****與xx資產經營****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案號:[2014]民申字第1725號)中,最高院的判決表示,不論最終受讓人是否是資產管理公司,受讓的債權是否屬於銀行不良債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受讓人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仍然享有抵押權。

雖然司法實踐中普遍支援受讓人享有抵押權,但如果受讓人未被登記為抵押權人,其只能先起訴確認抵押權,再申請強制執行,費用高,時間長。

2樓:陳金鑫律師

可以的,如果抵押手續等,都是完善的。

p2p債權轉讓的合規性 p2p禁止債權轉讓了嗎

3樓:華律網

網貸債權只要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債權,那就是可以轉讓的,其轉讓行為合法。合同法明確規定如下情況不得轉讓債權: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例如由擔保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由於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從合同所產生的權利是從權利,從權利只能隨主權利一同轉移,因此,根據擔保合同的性質,擔保債權不能單獨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有兩種情況:

其一是禁止性約定,即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轉讓;其二是限制性約定,即對轉讓規定了條件或期限等,在條件未滿足或期限未屆至時,不得轉讓。例如,合同中規定轉讓必須經過合同另一方同意,則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

4樓:多多理財小維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債權轉讓的表述:

禁止債權轉讓,投資人間債轉可以,但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化以及混業經營和**化。

p2p債權轉讓的合規性 p2p禁止債權轉讓了嗎

5樓:華律網

網貸債權只要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債權,那就是可以轉讓的,其轉讓行為合法。合同法明確規定如下情況不得轉讓債權: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例如由擔保合同而產生的債權,由於擔保合同是從合同,由從合同所產生的權利是從權利,從權利只能隨主權利一同轉移,因此,根據擔保合同的性質,擔保債權不能單獨轉讓。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這有兩種情況:

其一是禁止性約定,即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轉讓;其二是限制性約定,即對轉讓規定了條件或期限等,在條件未滿足或期限未屆至時,不得轉讓。例如,合同中規定轉讓必須經過合同另一方同意,則未經對方同意,不得轉讓。

最高額抵押權可以隨債權轉讓嗎

6樓:匯法網

《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移」,該法律規定之本意在於維護最高額抵押關係之完整性。但現實中,尤其在金融信貸領域,由於特殊歷史原因,我國四大商業銀行大量將其債權轉讓給相應的資產管理公司,其中,不乏涉及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情況,我國相關司法解釋也對此作了特殊規定。因此,應如何理解、適用相關規定,在實踐中顯得尤為重要。

1、對於主債權已特定並決算的,依據《解釋》第83條第1款,應視為普通抵押權,而普通抵押權並不存在禁止主債權轉移之問題,故此種情況顯然不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定,而應適用《擔保法》第51條之規定,認定主合同債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的,抵押權隨之部分或全部轉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對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特定後,原債權銀行轉讓主債權,可以認定轉讓債權的行為有效」,肯定了這一觀點。

2、對於主債權雖未特定,但整個基礎關係發生轉移的,如當事人發生合併、分立;或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全部權利義務概括轉移的,也不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定。這是因為:該法律規定立法之本意在於確保最高額抵押關係之完整性,而作為基礎關係的整體轉移,並不妨礙抵押關係之完整性,與立法之本意並無妨礙;同時,從《擔保法》的條文表述分析,所謂「主合同債權」,在整部法律中顯然是指擔保期間實際發生的具體之債,並不包括具體之債據以發生的基礎關係。

綜上,應認為此種情況並不受該條款限制。

3、對於主債權尚未特定且當事人協議轉移在擔保期間已實際發生的部分或全部具體之債的,無疑應適用《擔保法》第61條之規定。然而,應如何理解該法律條款之規定,是否應據其認定相關債權轉移無效?對此,理論界普遍認為不應當限制具體之債的轉移,因為這實質上違背了民事關係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當事人自主處分其權利的原則;但有人同時也指出,司法解釋已將《擔保法》第61條限制解釋為只適用「決算前的債權轉讓」,則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只能作出「決算前轉讓主合同債權的,轉讓無效」的結論。

對此,為維護最高額抵押關係的完整性不能以犧牲民事關係當事人意思自治和當事人自主處分其權利的基本原則為代價,而基於最高額抵押在從屬性上的特點,以上兩個目標實際上完全可以並行不悖。由於最高額抵押並不從屬於具體之債,抵押權不隨具體之債轉移而轉移,故完全可認定決算前轉移具體之債的,轉移有效,但不受《擔保法》第51條之限制,即相關的具體之債不再受最高額抵押擔保,同時在此後最高額抵押權決算中也相應排除該具體之債。據此,對《擔保法》第61條,仍可進一步限制解釋為「決算前轉移的主合同債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但在此問題上,應當予以區別的情況是:如果在具體之債轉移後,當事人明確達成協議以同一抵押物擔保該具體之債並依法進行登記的,應認為是新達成的普通抵押權,並依法予以確認。

p2p平臺個人債權轉讓,有風險嗎

7樓:vision德圍脖

債權轉讓是合法的,不存在風險。如果出現資金錯誤,可以及時聯絡平臺。

購買p2p產品才是有風險的,

8樓:風雨夾雪夜歸人

p2p本身就存在風險

9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平臺的,推薦抵押的互貸。

p2p債權轉讓模式是怎樣的

10樓:華僑寶理財

給你舉個形象的例子,a公司將金融投資產品(比如**,信託等)的收益權轉讓給b公司,b公司沒有支付錢給a公司,這時候a公司就對b公司產生了債權,然後a公司就可以把這部分債權到p2p平臺上受讓給投資者。

他的還款**包括:

1、b公司應支付給a公司轉讓價款

2、b公司的自有資金

3、a公司的自有資金

4、這部分投資產品對應的本金以及收益權。

p2p平臺的債權轉讓是什麼,怎麼理解債權轉讓?

11樓:匿名使用者

p2p債權投資中的轉讓是指原來的債權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p2p債權轉讓模式,又被稱為「多對多」模式、「居間人」模式等,簡單說,就是指投資人和借款人雙方之間並不直接簽訂債權合同,而是通過第三方個人對借款人進行評估後向借款人進行放款,這個第三方個人通常被稱為「專業放款人」,之後專業放款人再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使投資人可以獲得債權帶來的利息收入。

債權轉讓主要是為了提高使用者投資的流動性。當出借人需要使用資金時,如果所投資的p2p產品還沒到期,就可以通過轉讓p2p產品的債權給其他投資人,從而完成債權轉讓,獲得流動資金。

12樓:夢遊槍手

債權轉讓:打個比方,你做5w一年理財,但是半年之後你突然要急用錢了,想把5w拿出來,就要到你做理財的那個平臺上進行債權轉讓,相當於把你的債權轉移給另外的人,可能要交2%的違約費,就可以把你的本金和半年的利息一起拿出來了。(我這邊的就是這樣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理解債權轉讓,其實就是把債權的請求權轉讓給第三方!

14樓:呀

債權轉讓(creditassignment)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合同轉讓,債權人通過債權轉讓第三人訂立合同將債權的全部或部分轉移於第三人。債權全部讓與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原合同關係的新的債權人,原合同債權人因合同轉讓而喪失合同債權人權利,債權部分讓與第三人,第三人成為合同債權人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之中,成為新的債權人,合同中的債權關係由一人變數人或由數人變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債權人與原債權人共同分享債權,並共享連帶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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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p2p還有哪些固收類的理財產品

我只知道有一個,那就是恆泰 他家屬於國有上市公司,你可以去了解下。除了p2p還有哪些固收類的理財產品?一般人都會選擇銀行的存款,但是畢竟利率太低了,隨著銀行不斷地降息,存在銀行就相當於是貶值的。個人認為展恆的恆得利還不錯,利率還可以,展恆也挺值得信賴的。銀行類的,但是現在就只有p2p的理財利息高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