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用林地是否有安置補助費徵用林地補償條例

2021-03-08 09:04:21 字數 5979 閱讀 6200

1樓:阿阿阿婧

徵用林地的費用規定: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4、《佔用徵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與被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佔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各項費用繳納的標準:

1、森林植被恢復費: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徵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佔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於補償標準的20倍。

4、林木補償費。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情況,如果是永久徵佔用則有安置補助費,另外還需繳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及植被恢復費即"四項費用"。如果是臨時徵佔用,只繳後兩個補償費及恢復費,無安置補助費。建議你向當地林業局林政股諮詢或査詢林地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森林法或林地管理條例等。

徵用林地補償條例

3樓:匿名使用者

林地徵收是有補償的,這在我國的《森林法》18條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十八條,進行勘查、開採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佔用、徵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但是由於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樣,所以林地徵用補償標準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標準,具體標準請諮詢當地林業部門或國土資源部門。

總體來看,林地徵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此外,徵收部門還應繳納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徵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林業主管部門。

4樓:木木木子丶李

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地拆遷補償暫行條例》徵佔林木補償標準

1、林木補償標準:

(1)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2)柞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3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44000—6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24000元。

(3)紅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20000—31000元;21—40年平均每畝補償56000—62000元;41—70年平均每畝補償168000元;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26000元。

(4)落葉松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150000元;;4—20年平均每畝補償180000—250000元;21—5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130000元;5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後林木補償標準:

一般林木(楊柳榆槐等):幼齡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35-65元;中齡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補償220—300元;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補償350元。

擴充套件資料

徵用林地,是指國家因勘察設計、修築工擇設施、開採礦藏等基本建設需要徵收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徵用林地後其所有權由集體所有改變為全民所有。對林地應當採取儘量不徵或少徵的原則。

必須徵用林地的,按照國家土地徵用法規辦理。

徵用林地十畝以下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批准;徵用林地十畝以上、二千畝以下的,由所在縣、市人民**審查,報省級人民**批准;徵用林地二千畝以上的,由省級人民**報***批准。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林地所有者或經營者補償實際損失。

5樓:墨汁諾

一、針葉林林木補償標準

人工幼齡林:補償全部造林投資及培育費,造林投資按每畝400元計算,培育費的補償標準,前三年按造林投資的7倍補償,從第四年開始,按照前三年補償標準每年增加25%。

人工中齡林:按照徵佔林地面積×主伐期每畝林木產量×700元×85%的標準計算,並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進行補償。

人工近熟林:按照徵佔林地面積×主伐期每畝林木產量×700元×50%的標準計算,並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進行補償。

人工成熟林:按照徵佔林地面積×主伐期每畝林木產量×700元×20%的標準計算,並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進行補償。

二、天然林林木的補償標準

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補償。

防護林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

特種用途林和珍貴樹木按照人工林補償標準的3倍補償。

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樹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補償。

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畝3000元補償。

灌木林林木按照每畝1000元補償。

經濟林林木:果樹賠償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會形成的賠償意見為標準。其中,果實單價按照前三年市場平均**計算,果樹產值按3倍補償;

三、林地補償標準

用材林地、經濟林地按照每畝4200元補償。

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按照每畝3360元補償。

防護林林地按照每畝8400元補償。

特種用途林林地按照每畝12600元補償。

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補償。其中,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按照每公頃13.5萬元計算。

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和珍貴樹木林地原則上不應該佔用,特殊情況經批准徵用、佔用的,防護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補償標準的2倍補償,特種用途林地和珍貴樹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補償標準的3倍補償。

四、其它林木補償標準

房前屋後樹木(楊、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補償。

五、安置補助費計算標準

安置補助費=(徵用林地面積/人均林地面積)×該林地平均年產值×6倍。其中,林地平均年產值按每公頃4000元計算。

六、植被恢復費收取標準

徵用、佔用林地植被恢復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國家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聯合下發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2〕73號)執行。

6樓:西郊有雨

一、徵佔林地的法律依據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採礦藏

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佔或者少佔林地;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勘查、開採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訊等工程,需要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稽核同意後,按照國家有規定的標準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稽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土地行政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二、徵佔林地交費的法律依據

1、《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條規定:「……必須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林業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後,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並由用地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2、《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3、《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

4、《佔用徵用林地稽核審批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用地單位申請佔用、徵用林地或者臨時佔用林地,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與被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的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臨時佔用林地安置補助費除外)。

」三、各項費用繳納的標準

1、森林植被恢復費: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徵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佔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於補償標準的20倍。

4、林木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09】131號《關於印發〈自治區重點建設專案徵地拆遷補償標準〉的通知》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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