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裁定書的法律效力

2021-03-07 22:17:07 字數 5062 閱讀 6525

1樓:羽飛揚

執行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裁定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未來法律

2023年裁定書法律效力的法律規定

對人的效力

①對中國

公民的效力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一律適用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外的中國公民,也應遵守中國法律並受中國法律保護。

②對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適用問題,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對在中國領域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法律適用問題;另一種是對其在中國領域外的法律適用問題。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內,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中國法律。

外國人在中國領域外對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中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對事的效力

指法律對什麼樣的行為有效力,適用於哪些事項。這種效力範圍的意義在於:

①告訴人們什麼行為應當做,什麼行為不應當做,什麼行為可以做。

②指明法律對什麼事項有效,確定不同法律之間調整範圍的界限。

空間效力

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適用於哪些地區。一般來說,一國法律適用於該國主權範圍所及的全部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及其底土和領空,以及作為領土延伸的本國駐外使館、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時間效力

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以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時間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生效時間

①自法律公佈之日起生效

②由該法律規定具體生效時間

③規定法律公佈後符合一定條件時生效

終止生效

法律終止生效的時間法律終止生效,即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

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檔案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

默示的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新法與舊法衝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

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法律一般以不溯既往為原則。

各國普遍採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而在某些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執行裁定書可以撤銷嗎?

判決書和裁定書有什麼區別

4樓:華律網

1、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式性問題,目的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程序。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係,目的是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得以解決。

2、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根據的事實是程式性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判決根據的事實是人民法院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依據的法律是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實體法,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3、形式、上訴範圍、上訴期限和法律效力不同,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5樓:金果

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解決的問題的性質不同。民事裁定書解決有關訴訟程式方面的問題;民事判決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實體的問題。

(二)內容和格式不同。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具體敘述案件的事實,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實和理由的區分;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則相對比較複雜,一般要求全面地分別敘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實和理由分開書寫。

(三)關於上訴的規定不同。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準許當事人上訴的以外,一般不准許上訴,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除法律明文規定一審終審的以外,一般都准許上訴,在上訴期內,民事判決書雖已送達,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此外,民事裁定與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也不同,民事裁定為十日,民事判決為十五日。

6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1、定義

判決書,法律術語,是指法院根據判決寫成的文書。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包括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裁定書指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的過程中,為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就程式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文體。

2、分類

裁定書:

按照法律不同的規定可以分為:准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准許複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按程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式的民事裁定書。

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有:一審程式的民事判決書、二審程式的判決書和審判監督程式的民事判決書等幾種型別,如何寫好民事判決書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內容之一,民事判決書也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種應用寫作文體。

刑事判決書是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書面決定,是應用寫作中常見的一種。刑事判決書,根據中國現行法律,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第二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和再審程式的行政判決書等幾種型別。關於行政判決書的寫作是法律寫作研究的重要內容,也是應用寫作的研究內容之一。

3、格式要求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民事裁定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7樓:魅力少年

1、判決是對當事人雙方爭紛的事實進行認定與處理。而裁定一般適用於訴訟程式。適於裁定的範圍是:

(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2、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通常審判結束後,法院都會給當事人判決書。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3、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

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4、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5、判決和裁定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作出;但是判決根據的法律是實體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法等,判決只能在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

判決書和裁定書的區別有哪些?

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式問題。適用裁定解決的實體問題,如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解決的程式問題,如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以及當事人耽誤期限,人民法院對其提出的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是否准許時,可以適用裁定處理。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

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判決和裁定什麼時候生效?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無論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包括:依照特別程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依法不準上訴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8樓:康良御丁

你好,在再審中,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一)不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的;

(二)法律規定必須經過前置程式,未經前置程式直接訴至法院的;

(三)當事人雙方約定仲裁而一方直接訴至法院,對方在首次**對人民法院受理提出異議,且不參加訴訟的。但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後,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的除外;

(四)訴訟主體錯誤的;

(五)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你說的原審原告的起訴沒有法律依據,應予駁回,那麼我認為應該判決「撤銷原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不是駁回起訴。此處應以判決書的形式。如果法院是這麼判的,我相信這是錯誤的,法官的水平往往很低,可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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