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市規劃師初始註冊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2021-03-07 13:44:27 字數 5706 閱讀 5228

1樓:春素小皙化妝品

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遵紀守法,恪守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所在單位考核同意;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申請初始註冊登記,按以下程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並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併報所在地的省級序號產生器構。

3、省級註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註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後報國家序號產生器構。

4、國家序號產生器構對省級序號產生器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稽核,並將稽核後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後返回省級序號產生器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准註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註冊證》。對不予註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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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註冊:

通過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和特許,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一個註冊期內(3年內),均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初始註冊登記。已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因離職、出境等原因超過3年以上者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初始註冊登記。

延續註冊: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登記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仍繼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或登記。已經註冊登記的人員,因故延時續期註冊登記(含因故被撤銷註冊登記的人員),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登記。

變更註冊:

在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或登記的有效期內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註冊登記:註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返聘,而應聘於其他單位的;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撤銷、合併、轉制等);工作調動的(含異地調動、辭職等)。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免試條件: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符合第(五)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參加上述科目考試併合格,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教育部頒佈《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23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等同。在***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佈《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學科目錄(2023年)》之前,高等學校頒發的「城市規劃」或「城市規劃與設計」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與《規定》第八條的「城鄉規劃」專業的碩士、博士層次相應學位等同。

「建築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和「建築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根據***學位委員會頒佈的《建築學專業學位設定方案》,由***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建築學專業相應層次的專業學位,包括「建築學學士」和「建築學碩士」兩個層次,不包括建築學專業的工學學士學位、工學碩士學位以及「建築與土木工程領域」的工程碩士學位。「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是指由***學位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在授權期內頒發的「城市規劃碩士」專業學位。

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當地人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攜帶相關證件和材料到指定地點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准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和***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註冊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屬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範疇,納入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統一規劃,由國家確認批准。

第四條凡城市規劃部門和單位,應在其相應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城市規劃實施管理,城市規劃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城市規劃技術諮詢,城市綜合開發策劃等關鍵崗位配備註冊城市規劃師,具體法由建設部另行規定。第五條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註冊登記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試第六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法。

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第七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一)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年。(三)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四)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滿3年。

(五)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六)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七)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建設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編制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和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並組織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考前培訓工作必須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第九條人事部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建設部對考試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並負責組織或授權組織實施考務工作。第十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第三章註冊第十一條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管理工作。

各級人事部門對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第十二條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申請註冊的人員,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統一報建設部註冊登記。經批准註冊的申請人,由建設部核發《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證》第十三條申請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二)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註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並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第十四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每次註冊有效期為三年。

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註冊登記。第十五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的省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及時向建設部撤銷註冊手續:(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二)受到刑事處罰的;(三)脫離註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對撤銷註冊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撤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建設部申請複議。第四章權利和義務第十六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城市規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秉公事,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證工作成果質量。第十七條註冊城市規劃師對所經的城市規劃工作成果的圖件、文字以及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檔案有簽名蓋章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決定提出勸告,並可在拒絕執行的同時向上級城市規劃部門報告。第十九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應保守工作中的技術和經濟祕密。第二十條註冊城市規劃師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個或二個以上單位執行城市規劃業務。

不得准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第二十一條註冊城市規劃師按規定接受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工作水平。參加規定的專業培訓和考核,並作為重新註冊登記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二條按本規定通過考試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第二十三條境外人員申請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在境內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管理法,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人事部、建設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發(1999)39號文為保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經研究決定,對長期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高階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具體法如下:同時具備以下二項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一)學歷和業務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2023年以前(含2023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相近專業本科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2、2023年以前(含2023年)城市規劃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相近專業大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3、2023年以前(含2023年)城市規劃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5年;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30年。

(二)技術資歷和工作業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口規模在50萬以上的大城市總體規劃一項,或中、小城市總體規劃2項。2、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大城市分割槽規劃3項。

3、作為技術負責人,主持並完成詳細規劃5項。4、連續擔任甲級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副總規劃師及以上技術管理職務5年以上。5、連續擔任負責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部門主要負責人滿5年,且所擔任職務對城市規劃實施管理負有直接責任。

(一)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稽核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並附下列材料:1、《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2、學歷證明、高階專業技術職務證書原件。3、單位出具的技術資歷、業務工作業績和職業道德證明檔案。(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稽核,經本地區、本部門人事部門稽核同意後提出推薦名單報認定領導小組公室。

(三)認定領導小組公室對各地推薦的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定的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稽核。(四)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申請認定資格的人員進行稽核,將合格人員名單報建設部、人事部批准手續。

五、上報材料時間請各地將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材料於2023年7月30日前報認定領導小組公室。實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一)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要嚴格按本法確定的範圍和程式要求進行稽核,並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

(二)各地區和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認定工作的領導,嚴格認定程式,確保認定工作的質量,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地區和個人,一經查實,即行取消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七、凡是申請認定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按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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