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還是誰質疑誰舉證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2021-03-07 09:36:30 字數 1929 閱讀 4419

1樓:鬱色青青

這個問題細說起來就複雜了,打個比方吧。

甲欠乙貨款10萬元,一直沒還乙訴至法院,乙主張甲欠貨款,就需要乙來舉證證明甲欠貨款。

而甲認為已經還給乙了,他的主張就是已經支付了貨款,就需要由他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支付了。

這就是所謂的誰主張誰舉證,但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的分配,遠比這個要複雜的多了。

2樓: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雖然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但我國《民事訴訟法》同時又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對某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強調收集。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

二是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三是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鑑定、勘驗的證據。四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有矛盾,無法認定的證據。

除了以上四種情形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外,其餘情形都應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調查收集。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3樓:nm牛虻

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要自己提出證據證明。例如:甲認為乙欠了自己錢,就要提出乙欠錢的證據(欠條等),如果乙反過來說錢已經還了,也要提出自己已還的證據。

誰主張誰舉證是一種舉證責任的通俗化說法,便於非法律專業人士理解。一般在民事訴訟中較多采用。與之相對的稱之為「舉證責任倒置」,一般多用於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

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

擴充套件資料 

誰主張,誰舉證責任分配的例外情形

1、共同危險:侵權人就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2、醫療行為:醫療機構就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行為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3、高空墜物: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權人和管理人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飼養動物致損: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缺陷產品:產品銷售者或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4樓:窮得偷狗賣

簡單地說,你提出了某種說法,就必須找出證據來支援自己的說法。庭審中有個「無罪推斷」的術語,其實就是誰主張誰舉證的應用。如果原告控告被告,原告就首先要列出被告侵權(或違法)的證據。

如果原告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庭自然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被告的利益。只有在原告舉證後,才需要由被告對證據答辯或舉反證,再由審判團衡量雙方證據和答辯力度。在科學上,你提出了某個學說,就需要主動對該學說作出詮釋,並列出理論依據或實證。

如果你提出這個概念後,既舉不出依據又拿不出實證,那麼,你的新學說就是在信口開河。總之,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運用很廣泛。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上是這樣規定了,你要主張你受到**,你就要有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誰主張,誰舉證」是什麼意思?能不能舉個例子

就是你不承認這個東西,那你就要找出證明來說明這個是不真實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裡的原則。簡單來說,如果我到法院告你欠我錢,我得向法院提供你打給我的欠條,如果你說已經還了,你得向法院提供我打給你的收條。

8樓:欒聰丘夜梅

質點是理想化的物理模型,就是把物體想象成只有質量,方向,但沒有體積,比如你定位高速路上行使的汽車,就是把汽車理想成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