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句話怎麼理解?

2021-03-07 06:05:30 字數 5419 閱讀 8029

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本條是關於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負擔原則的規定。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範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必要的差旅費。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證據保全費、財產保全費、拍賣費用、鑑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於事實問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代位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優先於債權人的債權獲得清償。若次債務人為給付不足以清償所有的債權,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應當首先衝抵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此為原則;次債務人所為給付衝抵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後,尚有剩餘,應當支付給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清償其債權。

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而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才訴諸代位權訴訟,並因而支出本不應支出的費用。在這個意義上,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此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費用的原因,債務人對此應當負有償還的責任。我國合同法對此已經有所規定,並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權行使的費用負擔所可能發生的爭議。

為防止當事人就必要費用的專案發生爭議,有必要適當列名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範圍,以增強確定代位權行使費用負擔的可操作性。故本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由債務人負擔。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未到期的債權不能行駛代位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這句話怎麼理解?

3樓:沙愒

債權人為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

由債務人負擔,此為原則。債權人內行使代容位權超出必要費用範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以及必要的差旅費。

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證據保全費、財產保全費、拍賣費用、鑑定費用、通知費用、催告費用、財產或利益的保管費用、防止損害擴大的費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費用。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費用,是否為必要費用,屬於事實問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院根據代位權訴訟的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4樓:註冊會計師

優先受償權;不得超出債務人的權利範圍; 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5樓:輕靈觸動

1、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

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

怠於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

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生債權人代位權。

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儲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申報破產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儲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3、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我國《合同法》中僅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視為保全的必要。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

如債務人現有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行來實現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

相關法律:

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按照《合同法解釋(一)》的規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第12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其主要要件有;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 ,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付的必要費用的負擔者是

7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專負擔。《

屬合同法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8樓:聖鬥士律師

債務人。根據《複合同製法》第七十三條:因bai債務人怠於行使其du到期債權zhi

,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dao,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9樓:杭州糖糖

債務人,因為債務人的不作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那麼債權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所受到的損失當然應該由債務人來承擔咯~

10樓:張建洲律師

當然是由債務人承擔了。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的必要費用誰承擔

11樓: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回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答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但合同法解釋第十九條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2樓:華律網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二、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三、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四、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適用代位權的情形

1、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14樓:百姓的法律顧問

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債務人不主張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情形下,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5樓:匿名使用者

(1)債權人對債務的債權合法,即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權已屆履行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屬於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四、代位權

第十一條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十二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第十三條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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