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體現在哪些方面

2021-03-06 22:05:48 字數 5254 閱讀 5198

1樓:細緻位飼

新勞動法的意義:

(1)保證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嚴格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工作時間;

(2)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均在95%以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機制和觀念已經形成;

(3)建立了勞動標準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不斷完善,工資支付的專案、水平、形式、物件、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工資支付行為,均有了明確規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資勞動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4)為建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援。

十大須知

1、不籤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促使用工時間的合法化。

3、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避免用人單位在招工中,提供虛假資訊,刻意隱瞞職業危害。

4、合同自然終止也要支付補償 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的補償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5、用人越久經濟補償越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7、試用期最多不得超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8、使用勞務派遣工難避責 一些用人單位熱衷於使用勞動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慮外,還希望能規避責任。

9、大規模「炒人」程式要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10、對特殊員工不得隨意解僱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2樓:匯法網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對社會發生影響的體現。具體到勞動管理中,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勞動法調整人們在勞動關係中的行為,在總體上表現為兩個方面的作用,即為人們確定勞動行為規範並提供解決勞動糾紛的依據。

一、確定勞動行為規則,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律在勞動管理中,首先是作為一種「準繩」、「依據」而存在的,承擔著確立勞動行為規則、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任務。

二、合理配置社會勞動力資源,組織社會勞動。社會勞動能否得到合理的組織,直接關係到勞動力資源和裝置能力的合理配置和利用,關係到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分析社會保障法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3樓:匿名使用者

1、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市場經濟是人類社會歷史進步過程中不可逾越的經濟發展階段,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建立和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保護勞動力的再生產和合理配置勞動力資源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機制所形成的優勝劣汰,必然會造成部分勞動者被迫退出勞動崗位,從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於生存危機;社會保障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這部分社會成員獲得基本的物質資料,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從而使勞動力的再生產成為可能。市場經濟要求建立勞動力合理流動機制,社會保障通過建立全社會統一的保障網路,打破了勞動者自我保障或企業保障的侷限,使勞動者在更換勞動崗位和遷徙時沒有後顧之憂,促進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與合理配置。

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日益增多的社會保障專案,必然給社會成員提供更多的社會保障服務,而社會保障的服務性工作的增多,也會增加勞動者的就業機會。

市場經濟要求平衡社會供求關係,保持投資結構的合理化和保證投資收益。社會保障的支出是隨著市場經濟的增長或下降的執行變化情況而增減的。在經濟發展強勁、失業率下降時,社會保障的支出會進行相應的縮減,社會保障**的儲存規模必然會因此增大,從而減少社會需求的急劇膨脹;而當經濟衰退、失業增加時,社會保障的支出會相應地增多,給失去職業和生活困難的人們提供相應的購買能力,喚起社會的有效需求,並在一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的經濟復甦。

可以說,社會保障具有調節市場經濟中供求關係的蓄水池作用,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經濟過熱或過冷的現象,促進國民經濟的良性迴圈。社會保障**經過長期的積累,會形成龐大的資產,成為投資融資的一大財源。如果國家通過立法規定社會保障**的投資專案和投資比例,指導投資的方向,會促進社會保障**向國家基礎設施和重點專案投資,從而成為國家對國民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的有效手段。

同時,社會保障**的有效投資收入,也會使社會保障**本身保值增值。目前,國際社會對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已經形成這樣的共識,即社會保障不能被簡單地看作是對國家的一種負擔,而應該把它看作是為了在經濟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動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種手段;如果一個國家缺少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缺少產業工人的社會保險,那麼,這個國家構建任何一種市場經濟體制都是不可能的。這種認識,值得我們深思。

2、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社會公平的調節器。社會公平,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客觀產生的一種需要。社會公平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是社會成員之間沒有過份懸殊的貧富差別,即所謂「不患貧患不均」。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絡,必然形成社會成員之間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懸殊,強者成為富翁,弱者陷於困境。為了解決這一社會問題,就需要運用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通過提供社會保障措施,通過對社會成員的收入進行必要的再分配調節方式,將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適當轉移給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會成員,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縮小社會成員之間的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緩和社會矛盾,以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

3、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安全網。沒有社會的穩定,就沒有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而社會保障則是社會穩定的重要防線。社會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安全體系,它通過對沒有生活**者、貧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勞動者在失去勞動能力或工作崗位後提供救助,滿足基本生活需要。

保證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以維護社會穩定。因此,社會保障又被譽為「社會安全網」和「社會減震器」。

我國勞動法的作用

4樓:最愛彩虹糖

1、保護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擴充套件資料

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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