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關於商業祕密的定義是什麼翱

2021-03-06 13:06:19 字數 1525 閱讀 3642

1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trade secrets),按照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商業祕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2樓:匿名使用者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3款: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對該定義的解釋可見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有關資訊不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資訊為其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的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

(二)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進入市場後相關公眾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獲得;

(三)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上公開披露;

(四)該資訊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

(五)該資訊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

(六)該資訊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

第十條 有關資訊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十一條 權利人為防止資訊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所涉資訊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願、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認定權利人是否採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況下足以防止涉密資訊洩漏的,應當認定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資訊的知悉範圍,只對必須知悉的相關人員告知其內容;

(二)對於涉密資訊載體採取加鎖等防範措施;

(三)在涉密資訊的載體上標有保密標誌;

(四)對於涉密資訊採用密碼或者**等;

(五)簽訂保密協議;

(六)對於涉密的機器、廠房、車間等場所限制來訪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確保資訊祕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3樓:匿名使用者

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因此商業祕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資訊。

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資訊;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資訊。商業祕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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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權獲利或者給權利人造成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按照法律的規定,侵權人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該是以 直接經濟損失 為標準,即衡量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行為給商業祕密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以直接財產損毀 減少的實際的價值為準,不包括間接經濟損失。2 導致權利人破產或是發生其他嚴重後果的。即由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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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勞動合同中關於商業祕密的法律知識。希望有人能幫我,謝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