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2021-03-05 14:30:29 字數 6018 閱讀 3161

1樓:甕素蘭撒酉

1.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2.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3.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2樓:艾琳職場

這要取決於你為什麼辭職。

對以後找工作有影響的辭職原因:

1. 工作簡單枯燥,學不到東西,不利於個人發展。

才幹了一個月,就看透了工作的深淺,未免太早了一些。任何工作都有它值得學習的地方,小到去業務部門跑個腿,瑣碎到列印份檔案。

除非你把這一個月能夠接觸到的所有東西都吃透了,而且對於在公司接下來的發展有客觀而有說服力的預期,不然這種說辭很難不對你找下一份工作產生負面影響。

2. 對領導有不滿,人際出現問題,工作的不開心。

初出茅廬,還沒來得及學習別人身上的優點,積累自己的知識和經驗,而是揪著別人的問題不放,覺得自己特別委屈,錯的都是別人。

這種情況hr問下來,大部分情況會發現錯的非但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最起碼也是各打五十大板。一進職場先起爭議,新公司也得掂量掂量。

3. 工作內容不喜歡。

如果面試階段瞭解到的工作內容和實際的沒什麼差異,以這種原因辭職通常不被理解。不喜歡為什麼不早說,當初選擇接受時做好慎重的考慮了嗎?才做了一個月就說不喜歡,是不喜歡做還是因為做不好才不喜歡?

什麼工作能保證你一定喜歡?

這些都可能是接下來找工作時要面對的問題。

對以後找工作沒有明顯影響的辭職原因:

公司內部因素:搬遷,長期遲發薪水,被動調崗等等。

另外,如果你畢業時是七月份,工作了一個月辭職是八月份,這是當年應屆生的校招工作已結束,很多好公司的招聘計劃已經完成。從時機上來看,找工作也會受一定影響。

3樓:江微蘭萬卿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4樓:白衣煮雪傳奇

肯定有影響,畢竟進其他公司需要填寫簡歷,工作不穩定的是人力部門最不想要的。

公司用人喜歡穩定一點的人,頻繁地招人.培訓新人會浪費很多人力成本。

告訴你一些注意事項:

1.低於1年以下的工作經驗別寫,寧可說是新手沒做過,別說做了幾個月就沒做了!

2.如果要寫,當初的離職原因就寫家裡有急事之類,千萬別寫自己原因或者前公司不好,這是大忌!

3.工作是你安身立命的根本,別指望著能做的有多開心,要做到問心無愧,對的起這份工資就好。

5樓:我要一隻魚

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四、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六、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七、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引用時間2018-1-22]

6樓:哎呀很

其實還是有一點的,在你以後找工作面試的時候,萬一面試官問了你這個問題,就看你怎麼答了,可能會給他留下一種你是個不會堅持的印象

7樓:三者結合

經歷肯定少,要麼找下分工作時不要提這份工作,講乾的時間久的,沒有哪一家公司喜歡總跳槽的

8樓:雙魚魏瓊

看看你以後從事的是這個行業嗎,或者你還在當地找嗎,如果上面兩個不是基本沒啥影響

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9樓:醉意撩人殤

辭工對以後找工作沒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0樓:卡卡卡卡新

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短暫的工作經歷難免讓僱主懷疑你的穩定性、適應性和自身能力。

你在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中,面試官通常都會問你上份工作的離職原因,你的回答要誠懇且有理有據,不是你自己太主觀的原因,這樣影響一般不大。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己個人的事,關鍵是你問心無愧,人每時每刻都 要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過去已經過去,最重要是未來,現在是最好的禮物,活在當下,人生苦短同,不要浪費光陰

14樓:專業仲裁員

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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