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個人隱私犯了哪條法律規定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2021-03-05 13:08:12 字數 5606 閱讀 2858

1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涉及隱私權內容主要有如下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

日期:1990-12-05 釋出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原139條)

159.以侮辱或者惡意醜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

16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原140條)

161.公民死亡後,其名譽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受到損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

162.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原141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條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條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侵犯隱私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3樓:華律網

隱私:指不願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我國《刑法》中並沒有侵犯隱私權的法律條款,但是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有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規定。

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拿著別人不足與外人道的私事或隱私公之與眾,給對方帶來嚴重後果的則涉嫌觸犯刑法,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並要求民事賠償。按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一般是屬於侵權行為,如果沒有造成一定的後果,侵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不構成刑事責任。

不過也不能說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就一律不構成犯罪,不需要對行為人判刑。根據《刑法》當中的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4樓:法律快車

一、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採取變通的方法,規定對侵害他人隱私權,造成名譽權損害的,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其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這是最高司法機關對於公民隱私權保護的第一次司法解釋。

二、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重申這一原則。該《解答》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這一司法解釋繼續沿用2023年司法解釋的原則,對隱私權仍然採用間接保護的方式。

三、在《未成年人保**》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兩部法律中,對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婦女的隱私權,都作了明文規定。《未成年人保**》第三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在《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都設定了保護殘疾人、消費者和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條文,在這些關於合法權益保護的條文中,都包含隱私權保護的內容。

四、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都規定了對隱私權保護的條文。2023年《刑事訴訟法》、2023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都規定對涉及隱私(陰私)內容的案件不公開審理,這同樣是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新修改的這兩部法律中,同樣強調了這樣的原則。

除此之外,2023年12月23日,新中國第一部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首次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

在這部草案裡也提到了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即:

1、隱私權的範圍包括私人資訊、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

2、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

3、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受法律保護。

4、自然人、法人的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禁止以開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訊祕密。

5、收集、儲存、公佈涉及自然人的隱私資料,應當徵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刑法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譭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訊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規定,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5樓:巖本川

隱私權的法律規定如下:

一、《憲法》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

二、《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三、《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四、《侵權責任法》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只有《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講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

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佈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檔案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佈。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佈。

9、洩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祕密。

五、《未成年人保**》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譭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

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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