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犯罪人不能當公務員。國家法是不是可以改一改

2021-03-05 11:32:29 字數 1722 閱讀 7456

1樓:親親賀小魚吧

這是法律

規定的,法律為高,一切都要以法律為基礎。

1、為了維護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長遠發展,國家法律規定,一旦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就不得錄用為公務員。錄用公務員,必須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採用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2、《公務員法》第24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有:

①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曾被開除公職的;

③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樓:我的草原之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3樓:長江向東流去

我完全同意,其實犯罪人只要真心悔改了,應該是可以做公務員的。

4樓:**

輕微違法行為是可以報考的 犯罪就基本沒有資格了 這不是浪子回頭那麼簡單 假設是殺人搶劫之類的 如果你身邊有這樣的公務員 你會不會覺得他有損**形象呢 會不會不信任他進而不信任**和國家呢 所以說**的考慮需要更嚴密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犯罪者就因為不懂的法律去坑害人。等他們成為公務員就會站在法律的角度 用正義的方式去坑害人。 那這個社會就太有前途了

6樓:hello蔻蔻

據我所知,地球上的國家都這樣,你去火星吧。

國家公務員違法經商所得的處罰有哪些規定和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國家來公務

員暫行條自例》

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公務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列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違紀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因此,對於公務員私自經商的,應按上述規定處理。為其打工者,雙方構成的是勞動合同關係,應按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8樓:淮安浙江人

 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1、《公務員法》第53條第14款規回定:公務員必須遵答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公務員法》第55條規定: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3、《公務員法》第56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因此,從法條來看,上述第五十三條中第(十四)項就是禁止公務員經商做買賣的規定。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就是處罰規定。具體處罰的形式需視公務員的違法違紀的程度輕重而不同。

9樓:匿名使用者

中共**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共產黨員在經濟方面違法違紀黨紀處分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五版條 利權

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無償佔有或購買物品時象徵性的只付少量現金等方式侵佔國家、集體、個人財物,折款價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處分;折款價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折款價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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