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槍的一部分部件算非法持有槍支嗎

2021-03-05 09:21:30 字數 4425 閱讀 3168

1樓:禾乜

非法私藏槍支逮捕?????????????

是哪個白痴定的罪?法盲吧???

你說的這種情況就算定罪也是非法持有槍支罪!!!

何況你說的「一把已經根本無法用並且只有鏽斑斑的槍管和槍托的爛火藥槍」屬於沒有殺傷力的「槍」,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槍支。

故連非法持有槍支罪罪名也不可能成立!!!!

所以結論是

1、被忽悠了!多半是派出所繳的吧!是嚇唬嚇唬你!目的不就是想你出點錢!!

2、你沒說實情

鑑定完畢!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後,吸收了《槍支管理法》有關刑事罰則條款,單立的新罪名。《槍支管理法》涉及到本罪依照2023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處罰的規定不再適用,但有關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條款仍可適用。

二、本罪的主要特徵是:

客觀方面,只要行為人實施持有槍支、持有彈藥或者私藏槍支、私藏彈藥其中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犯罪。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具體罪名假據所實施的行為確定。

3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逮捕了嗎?能不能用不是嘴巴說說的,刑法第128條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槍支和彈藥都是要做殺傷力鑑定的,如果沒有殺傷力,則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如是逮捕,說明證據夠了,等著判刑吧,如是刑事拘留,只是涉嫌,等著槍支鑑定結果吧

公民持有槍支部件算犯法嗎

4樓:蠶她爸

達到一定的量就算犯法,治安處罰,或涉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非軍用 槍 支、彈 藥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 支、彈 藥、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 藥、爆 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 支、彈 藥、爆 炸 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 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 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 用子 彈十發以上、氣 槍鉛 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 用子 彈一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裝置的;

(六)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 藥、發射 藥、黑火 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 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產**物品資格的單位不按照規定的品種製造,或者具有銷售、使用**物品資格的單位超過限額買賣炸 藥、發射 藥、黑火 藥十千克以上或者煙火 藥三十千克以上、雷 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 彈 藥、爆 炸物的;

(九)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介紹買賣槍 支、彈 藥、爆 炸物的,以買賣槍 支、彈 藥、爆 炸物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 支、彈 藥、爆 炸 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 支、彈 藥、爆 炸物的數量達到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三)、(六)、(七)項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手榴 彈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裝置,危害嚴重的;

(四)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三條 依法被指定或者確定的槍支製造、銷售企業,實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違規制造、****罪定罪處罰:

(一)違規制造槍 支五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 支二支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 支二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 支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違規制造槍 支五十支以上的;

(二)違規銷售槍 支三十支以上的;

(三)達到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藥 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 槍 支、彈 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 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 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 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持有槍支,個人非法持有槍支算不算犯罪

5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持有槍 支、彈 藥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 匿槍 支、彈 藥,拒不交出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 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樓:四川瑞利恆律師事務所

對於你的描述屬於違法行為。

持有槍支零部件但不能組成槍支

7樓:士官長約翰天蠍

槍支零部件不能組成的部分有:彈殼(教練彈),彈橋,彈匣,彈簧,槍托。這些持有根據法律規定不構成犯法,且可以買賣與收藏

非法持有槍支零部件但未賣出的可從輕處罰嗎

8樓:蠶她爸

槍支零部件未賣出的才叫非法持有,賣出的就構成販賣槍支零部件了。如果主動上繳,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四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員**、財產損失的。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第五條 [非法出租、出借槍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

二、三、四款)]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未取得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或者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將槍支出租、出借給具有公務用槍配備資格的人員或單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槍支的人員或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槍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員輕傷以上**事故的;

(二)造成槍支丟失、被盜、被搶的;

(三)槍支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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