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執行過程中要警惕哪些問題

2021-03-03 20:46:58 字數 4342 閱讀 9111

1樓:評估藍

未來房產稅徵收

copy問題。

對擁有兩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築面積8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視為奢侈型住宅消費,每年按市場評估價徵收1%到3%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家庭第三套住房,每年徵收4%到5%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家庭第四套住房及以上住宅,每年徵收10%的房產稅,且沒有減除額;

取消原《房產稅暫行條例》有關個人住宅可按租金收入12%交房產稅的規定;

所有商業房產,每年按租金收入的12%交房產稅;

家庭僅有的一套住宅,免徵房產稅。

是否是**在職員工。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什麼時候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本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佈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3樓:言達律師事務所

根據人民財經網給出的新聞,將在2023年全面實施統一登記制度。國土部還明確給出了時間表:在2023年建立統一登記的基礎性制度,2023年推進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過渡,2023年前,不動產登記資訊管理基礎平臺投入執行,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基本形成。

為什麼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重要的一個事兒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財產權制度。不動產是人們擁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財產形式。在我們國家,像農村居民家家戶戶都有一塊承包地,都有一塊宅基地,許多家庭還擁有自留山、自留地、林地、草地、四荒地,這是在農村。

在城市,我們國家住房的自有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家家戶戶擁有房屋所有權,幾乎是家家戶戶,不是每一戶。相應的幾乎家家戶戶都擁有住房用地的使用權。所以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在整個財產權制度裡處在一種核心的地位,所以要建立完善的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個功能:

一個是確認權利,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那些權利只有記入到登記簿才能真正得到確認。否則這種權利人就失去不動產權利這個風險,但是在分散登記的情況下,就沒法準確確定不動產權利。比如對同一塊土地,土地部門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地所有權證,農業部門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權證,農業部門發放了水域灘塗養殖權證,海洋部門發放了海域使用權證,就造成了土地權利確認的混亂,所以我們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不動產登記的第二個功能是公示權利。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要依法公開查閱,不動產購買者、承租者、抵押權人,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準確瞭解你所要購買、承租或者抵押的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從而避免一物多賣、重複抵押等欺詐現象的發生,有效地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但是這個分散登記就難以準確的公示不動產權利,對於同一不動產每個部門對它都有確認的權利,土地部門確定了土地所有權,林業部門確定了林地所有權,如果土地交易的當事人去查這個土地登記簿就不知道到底他所要購買、承租這塊土地的權利人是誰。

第三個功能就是公信力,不動產登記有公信力。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被推定為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人,登記薄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被推定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如果因為登記錯誤給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了,登記機關負有賠償的責任。但是分散登記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登記錯誤,導致登記機關無法承擔起這種賠償責任,使得不動產登記失去公信力。

這個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二個方面,就是不動產登記制度。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樓:彩霞滿天光

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四大明確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十七大提出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作用,十八屆三中全會又進一步提出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最重要的一個事兒就是要建立完善的財產權制度。不動產是人們擁有的最普遍、最重要的財產形式。

在我們國家,像農村居民家家戶戶都有一塊承包地,都有一塊宅基地,許多家庭還擁有自留山、自留地、林地、草地、四荒地,這是在農村。在城市,我們國家住房的自有率是世界上最高的,家家戶戶擁有房屋所有權,幾乎是家家戶戶,不是每一戶。相應的幾乎家家戶戶都擁有住房用地的使用權。

所以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在整個財產權制度裡處在一種核心的地位,所以要建立完善的不動產財產權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動產財產權制度主要是有三個方面組成:

1、不動產權利制度。

不動產權利制度是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一步,那就是國家通過頒佈專門的有關不動產權利的法律,對各項不動產權利的名稱、主體與客體,取得與喪失,內容與限制,以及權利的變動,作出一個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就是首先要從法律上來明確的規定我們都有什麼樣的不動產權利,每一種權利的主體是誰,客體是誰,權利的內容是什麼,對這個權利有什麼限制,它在什麼條件下能夠取得,在什麼情況下能夠喪失。然後這個是我們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一步。

2、在分散登記的體制下,我們沒法形成統一的不動產權利制度。

特別是在分散登記的體制下,各項不動產權利處在一種交叉、重複的狀態。比如說集體土地所有權跟林地所有權實際上是一回事,但是卻是兩個權利。再比如說土地承包經營權與林地的使用權與水域灘塗養殖權、海域使用權等等,這些權利實際上都是農地使用權。

這些權利在權利的主體、權利的期限、權利內容等方面都存在著重複、交叉。另外,在同一個不動產上權利的主體、內容也不一樣,權利的期限也不一樣。一旦出現糾紛,沒法對這個權利的歸屬作出正確的判斷,使得《物權法》的規定難以落實,這是剛才我講的,就是我們建立完善的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第一步是要建立不動產權利制度。

3、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建立完善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只有準確的記錄在不動產登記薄,才能成為現實不動產權利。就是雖然法律規定了我們有什麼樣的不動產權利,但是光法律規定還不行,我們必須把這種權利記載入不動產登記簿它才能成為現實的權利。

同時,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護好這個權利。

不動產登記制度主要有三個功能:

1、確認權利,就是說法律規定的那些權利只有記入到登記簿才能真正得到確認。

否則這種權利人就失去不動產權利這個風險,但是在分散登記的情況下,就沒法準確確定不動產權利。比如對同一塊土地,土地部門頒發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地所有權證,農業部門頒發了承包經營權證,林業部門又頒發了林權證,農業部門發放了水域灘塗養殖權證,海洋部門發放了海域使用權證,就造成了土地權利確認的混亂,所以我們必須進行土地登記。

2、公示權利。

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要依法公開查閱,不動產購買者、承租者、抵押權人,通過查閱不動產登記簿,可以準確瞭解你所要購買、承租或者抵押的不動產的權利狀況,從而避免一物多賣、重複抵押等欺詐現象的發生,有效地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但是這個分散登記就難以準確的公示不動產權利,對於同一不動產每個部門對它都有確認的權利,土地部門確定了土地所有權,林業部門確定了林地所有權,如果土地交易的當事人去查這個土地登記簿就不知道到底他所要購買、承租這塊土地的權利人是誰。

3、公信力,不動產登記有公信力。

也就是說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被推定為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人,登記薄上記載的不動產權利被推定是絕對正確的不動產權利,如果因為登記錯誤給真正的權利人造成損害了,登記機關負有賠償的責任。但是分散登記就可能造成大量的登記錯誤,導致登記機關無法承擔起這種賠償責任,使得不動產登記失去公信力。這個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二個方面,就是不動產登記制度。

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第三個方面,就是不動產權利救濟制度。不動產權利救濟制度是建立不動產財產權利制度的第三步,有權利必有救濟,是古代羅馬法一項古老的原則,完善了救濟才能使登記簿記載的法律權利成為真正的權利,否則的話即使你《物權法》對不動產權利規定的再完善,即使不動產登記簿對不動產權利記載的再科學,如果在不動產權利受到侵犯的時候,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濟,那麼這個權利還不是一個真實的權利,那不管你法律規定的多好,不管你登記簿記載的多完善,這個權利還不是真正的權利。

在分散登記的情況下就麻煩了,因為它確認的主體也不一樣,權利主體也不一樣,可能一塊地上同時有兩個或者三個或者四個不動產權利證書,一旦發生糾紛,就沒法真正的確權,因為這些證書都是**頒佈的。

所以在上述三項制度中,不動產權利制度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前提,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確定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主要手段,不動產救濟制度是不動產財產權制度的有力保障。三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來共同保證不動產財產製度的有效運轉。這是為什麼進行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第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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