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行使選舉權時,有哪些選舉方式可供選擇

2021-03-03 20:39:16 字數 5186 閱讀 8744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選舉法:特殊情況可**;可投贊成票,可投反對票,可另選其他任何選民,可棄權;選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三人,並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

選舉村委會委員,是行使什麼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在行使公民的選舉權。選舉權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首先要明確選舉的含義:

選舉的字面含義為選擇和推舉。作為一種社會現象,選舉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選舉指的是政權機關、政黨、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以及企事業單位根據選舉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式,選拔、推舉代表(議員)或主要負責人的活動。

狹義選舉僅指選民或代表(議員) 根據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或國家機關組**員。

3樓:很好吃

沒有那麼複雜啦!只有選舉國家機關的代表是才是行使選舉權利,選村民或居民選舉村委會主任或居委會主任就不能算是選舉權了,應該算公民的民主權利!村民或居民村委會不是國家機關,就比如,選班長,你總不能說是在行使選舉權吧!

一樣的道理!選人民代表就是在行使選舉權!

4樓:

村委會是誰建立的?誰給發工資?

答案是**。村委會至少算是個辦事處吧,主任就屬於基層領導,應該算是國家機關的代表了。職位再小,但性質也是國家幹部啊!

對於一樓的說法真的可笑,選舉也不可能說是一個人不漏,大部分人通過就行了。中國這麼十幾億人,要是都來選一下,那**部門啥事也不用幹了,整天就忙著統計選票了。一屆的剛統計完,下一屆選舉又開始了。

到時候又有人出來說,**不幹實事,專搞這些虛的。說風涼話的人總會有,不在其位,不謀其職。要是你做了國家領導人不見得有更好的辦法。

現行的選舉不一定能保證百分之百的公平,但是如果能夠提出更合理的方式的話,你可以將你的想法作份報告打上去,從此你就發達了。

5樓:a生死陰陽判

別想太多了.五星紅旗下沒必要去研究選舉權,更沒必要說被選舉權了...

所謂的選舉權也不過用來選村長而已...

只可惜選舉的時候還要看看哪個候選村長給的好處多....

哎....真為中國感動可悲啊.

選舉...太假了

6樓:樂觀的技巧

村委會不是國家機關,但參與村委會主任選舉也是行使選舉權,這是選舉權的延伸.

下列人員,享有選舉權的是()

7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公民選舉權的特點

我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但不是每一個人都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參加國家的重大決策和日常事務的管理,而是採用選舉的方式,選出代表自己意願的代表組成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行使國家權力。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的選舉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選舉權的普遍性。對選舉權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從廣義上來說,選舉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狹義上的選舉權是指公民僅享有選舉代議機關代表的權利。

目前我國的選舉法只對狹義上的選舉權的行使作出規定,即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選舉權僅僅是選舉國家權力機關代表的權利。因此,選舉權的普遍性不是從內容上來說的,而是就享有選舉權的主體範圍而言的,指一國達到一定年齡的公民享有選舉權的廣泛程度。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除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以外,凡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主要是指以下情形:危害****的犯罪分子和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故意殺人、**、放火、**、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因此,除法定情形以外的,十八週歲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享有選舉權,享有選舉權的主體非常廣泛。

在我國,理解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時,應注意把握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精神病患者的選舉權問題。精神病患者本身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如因患病喪失了行使政治權利的能力,確實無法行使選舉權,經選舉委員會確認後,可暫不列入選民名單,即暫時限制其行使選舉權。

第二,因犯有危害****罪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件被拘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和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在羈押期間停止其行使選舉權。但是,如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的,應准予其行使選舉權。除此而外的其他違法犯罪分子,可由選舉委員會和執行監禁、羈押、拘留或者勞動教養的機關共同決定,採取適當的形式讓其行使選舉權。

二、選舉權的平等性。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凡選民在權利和地位上是平等的,每人在每次選舉中只有一次投票權,並且每票的價值相等。其基本含義是:

每個年滿18週歲且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都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每個選民在每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每個選民所投選票的效力是等同的。在我國,選舉權的平等性,是代表機關民主性的前提,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我國公民在政治地位上平等的內在要求。

不過,在理解我國公民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時要注意以下問題:第一,選民投票的效力並不是完全相等。在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選舉中,農村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每一代表代表的人口數。

因此,從農村和城市所選出的人大代表數額之比與農村和城市人口數額之比不是等同的,也就是說,在選舉人大代表時,農村選民所投的選票從效力上來看不如城市選民選票的效力。第二,對少數民族給予特殊照顧。我國有55個少數民族,有些少數民族人口很少,如果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絕對按選舉權平等原則分配名額,那麼很多少數民族很難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佔有一席之地,所以國家在代表名額分配上對少數民族給予照顧。

比如明確規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全國人大也至少應有一名代表。實際上,從我國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組成來看,少數民族代表所佔比例遠遠超過該少數民族人口在全國或該行政區域內人口中的比例。第三,軍隊代表情況特殊。

我國有幾百萬軍隊,軍隊在全國人大中的代表也不是按人口比例平等原則產生的。當然,這種不平等是由軍隊在我國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決定的。

所以,總體上來看,我國公民享有的選舉權是平等的。但是,這種平等具有相對性,不是絕對意義上的平等。因為我國選舉制度是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能夠讓各民族、各階層均能選出自己的代表,作了一些特殊的規定。

這種平等儘管不是絕對意義上的,但卻體現了實質意義上的平等,

三、選舉權的保障性。在我國,公民選舉權的實現有制度、物質和法律上的保障。1、從制度保障上來看,以人民代表大會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級人大代表均以民主選舉方式產生。

2、從物質保障上來看,我國選舉法第8條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種規定從物質條件上保障了整個選舉活動能夠正常、順利地進行。

除此而外,國家還提供必要的物質設施,如電臺、電視等幫助和支援選舉活動。3、從法律保障上來看,一方面,我國的選舉法和其他有關選舉的法律檔案都規定了我國選舉制度的原則、組織、程式和方法,對選舉權的剝奪、選民資格爭議的申訴及破壞選舉行為的訴訟與制裁等一系列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有關選舉的實施細則,以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我國選舉法以專章規定了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從而保證了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保證了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

選舉權的保障性也表明我國人民享有的政治權利是真實的,是人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利。

我國公民的選舉權的特點體現了我國國家政權的本質,反映了我國的國家性質和社會現實。行使選舉權是我國人民參加國家管理的一項最基本的手段,也是我國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基本形式,它直接體現了人民的國家主人地位。

答案為ac。

a符合條件。

b不是中國公民。

c判刑並不一定剝奪政治權利。

d無法行使選舉權。

8樓:匿名使用者

a c d ,a 和c大家應該沒有爭議的,d選項精神病人原則上是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但是可以暫時限制其行使選舉權。

公民行使選舉權需要什麼條件

9樓:彩霞滿天光

一、公民行使選舉權的條件:

選舉權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二、選舉保障:

1、物質保障。

如果說中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在形式上並無太大區別的話,那麼由於兩者在是否存在物質保障問題上有著重大差別,因而決定了二者在政治實踐中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客觀影響也就迥然不同。我們說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對勞動人民來說是虛假的,其根本原因就在於廣大勞動人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物質保障。

然而,我國選舉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這樣,一方面從物質條件上保障了整個選舉活動能夠正常、順利地進行,另一方面則可使每一個選民和候選人能夠不致因財產佔有的懸殊而在選舉中受到任何限制或處於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入利用經濟實力來控制和操縱選舉。

2、法律保障。

不僅如此,中國對公民的選舉權還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這一方面表現在我國選舉法和其他有關選舉的法律檔案規定了我國選舉的原則、組織、程式和方法,使我國選舉制度得以法律化、條文化,因而不僅對選舉權的剝奪、選民資格爭議的申訴及破壞選舉行為的訴訟與制裁等一系列重要問題作出了規定,而且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制定有關選舉的實施細則,以保證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則表現在對破壞選舉行為的制裁上。

中國選舉法以專章規定,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壓制、報復的。

這些規定,不僅從法律上保證了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也保證了選舉工作的正常進行。

怎樣行使選舉權公民行使選舉權需要什麼條件

為了保證我國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這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的行使,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對我國公民如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作了原則,程式和方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一些規定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2.選民登記按...

公民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公民應如何正確行使公民的權利?

國家的公民,不 僅要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還要自覺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專。1 要堅持權利和義屬務統一的原則。要明確,在我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既然享有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那種法外特權思想和行為,在我國是沒有地位的。2 不容許濫用權利。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

我國憲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 社會的 集體的利益和其他

a 在我國,公民的任何權利都是得到法律保護的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 社會的 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不存在絕對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和權利,國家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所以a 在我國,公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