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探視的電話會監聽嘛,看守所裡探視時的談話會被監聽嗎

2021-03-03 21:50:18 字數 1844 閱讀 4595

1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監獄法

復第四節 制通訊、會見

第四十七bai條 罪犯在服刑期du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zhi是來往信件應當經dao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儘管上述沒有明確會見時應該監聽,但根據實際操作和通訊、收受財物的規定,防止有礙於改造的言論,監獄警察應當監聽。

在實際中,有的犯人家屬因家裡鬧矛盾,在接見時告訴犯人,從而引發犯人自殺、逃跑的案例。監聽是必須的。

看守所裡探視時的談話會被監聽嗎

2樓:逍遙

你好不會。根據刑事訴訟法,律師會見嫌犯人時不被監聽。

3樓:匿名使用者

按規定,律師會見不好被監聽,

4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可以依法會見。如系刑事案件,建議面談。

探望犯人時,會不會被監獄的管理人員監聽?

5樓:匿名使用者

監獄法第四節通訊、會見

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儘管上述沒有明確會見時應該監聽,但根據實際操作和通訊、收受財物的規定,防止有礙於改造的言論,監獄警察應當監聽。

在實際中,有的犯人家屬因家裡鬧矛盾,在接見時告訴犯人,從而引發犯人自殺、逃跑的案例。監聽是必須的。

6樓:以雅

根據實際操作和通訊、收受財物的規定,防止有礙於改造的言論,監獄警察應當監聽。而且有的犯人家屬因家裡鬧矛盾,在接見時告訴犯人,從而引發犯人自殺、逃跑的案例,所以監聽是必須的。

家屬探視的注意事項:

1.家屬可以送衣物。看守所在押人員衣服原則上是由看守所統一發放的。親屬也可以送些衣物進去,但是要經過的嚴格的檢查,如果檢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直接送到關押人員手中。

2.家屬直接送錢買生活用品。看守所可以買到需要的生活用品,親屬可以直接送錢,這樣更方便關押人員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生活用品。

3.清楚看望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無權會見其本人,判決生效前只有律師才能會見。

4.要帶相關證件。服刑的親屬或監護人按監獄規定的日期,持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與服刑人員關係的介紹信,並持本人的身份證,即可到監獄看望。

7樓:v喜樂

**接見肯定會有聽的,不過見面做著沒人看著就應該沒事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那人說的那麼麻煩,直系親屬可以帶戶口本和身份證即可,有的地方看監獄的規定,會監聽的,一個玻璃窗戶隔著,犯人那邊還有一個管教一起接聽**,吃飯的時候應該不會被監聽,裡面有手****。

9樓:兆霈糜雅韶

如果你是他的親屬,那麼拿著接見證或則派出所的證明在監獄的接見日去看就是了

如果你是他的朋友,那就麻煩了。

朋友按照規定是不能接見的,但如果跟家屬熟悉,家屬又跟管教熟悉一般都可以通融,可以看的,但是現在h1n1爆發的高發期,很多監獄都已經停止接見了,連家屬都看不到,這一段時間司法部和衛生部正在檢查全國監獄,防止家屬接見時攜帶病毒,導致監獄集體感染,所以你這段時間基本上沒機會了,連家屬都看不到,何況朋友喃。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

刑拘是刑事拘留copy,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 1 法律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 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 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採取的,具有處罰性質。2 適用物件不同 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區別,公安局的拘留所與看守所有何區別?

拘留所和看守所主要區別如下 一 拘留所和看守所兩者羈押物件不同 拘留所羈押的物件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決定司法拘留的人 看守所羈押的物件是依法被拘留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以及餘刑在一年以下的已決犯。二 拘留所和看守所兩者法律依據不同 拘留所是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和 拘留所...

看守所是起什麼作用,看守所拘留所有什麼不一樣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 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人犯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 對人犯進行教育 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 保障偵查 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看守所條例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