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審終審制是怎樣一種制度,怎樣理解兩審終審制

2021-03-03 21:38:43 字數 5056 閱讀 2419

1樓:手機使用者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兩審終審制,就是一起案件經過兩級版法院審判終結審判的制權度。也就是說,地方各級法院對於按照審判管轄權的規定對由它審判的第一審(初審)案件做出判決或裁定以後,若當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 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若同級的檢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抗訴。

上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通俗的說就是一個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上訴或檢察院抗訴到中院,中院審理的結果就是終審的結果,當事人不得再上訴。中院一審的案件經過上訴或抗訴到高院的審理結果,就是終審的結果。

高院一審的案件經過上訴或抗訴到最高院的結果就是終審的結果。最高院一審的結果就是終審的結果。 二審終審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無休止的纏訴,浪費審判資源。

怎樣理解兩審終審制

2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兩審終審制就是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我國法院的組織設定分四級,即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設定相當於地方**法院的設定。

所以,兩審終審制也可以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原則的含義、內容和要求是: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式對案件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只有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沒有提出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一審的判決、裁定才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

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了上訴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抗訴,案件就應當由上一級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理,二審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是終審的判決、裁定。除依法還必須經過核准程式的案件外,二審判決、裁定宣告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

必須指出的是。兩審終審只適用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寨件,而不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合法的上訴或抗訴是開始第二審程式必須具備的前提。

判處死刑的案件,凡應依法核准的,必須依法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核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

實行兩審終審原則完全符合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凡屬公訴案件,在人民法院審判前,都已經過偵查和提起公訴兩個階段,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後。再經過兩級法院兩審,基本上都能得到正確處理。

由於我國幅員遼闊,交通不便。也不宜實行更多的審級。當然也不宜實行一審終審的原則,這也不利於切實保障案件質量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所以實行兩審終審制比較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既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案件質量,又可以方便群眾,節省人力和物力。

兩審終審制之後

3樓:匿名使用者

在二審終審後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程式。

根據《民訴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補充回答:

1、再審程式啟動後,原判決自動失效;

2、在再審判決下達前暫停原審判決的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申訴即是再審制度,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

,它是一種審判監督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有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對此作以詳細規定。

一般來講,再審主要有三個途徑:

一、法院提起再審:這裡又分為三種情況:1、各級法院院長對本院判決提起的再審;2、最高院對地方各級法院提起的再審;3、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提起的再審;

二、當事人提起的再審:

三、檢察院提起的再審(抗訴):又分為三種:1、最高檢對包括最高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判決提起再審(抗訴);2、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提起的再審;3、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通過上一級檢察院提起再審。

具體的條件要求詳見法條,將的很清楚。

問題補充:

當事人有權提起再審的,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只有法院決定對案件再審後,才中止生效判決的執行。在此之前,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然具有強制執行力。

如果法院決定不予再審,生效判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法院中止生效判決的執行,並不意味著生效判決的失效,最終還需等待再審後的結果確定判決的最終結果。

附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修正)》

第一百七十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補充: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八十五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5樓:我不是卡門

呵呵,中國訴訟制度名義上為兩審終審,但是我國還有審判監督程式和再審程式,實際上使很多時候兩審終審變得有名無實,訴期漫漫。

lz說的申訴實際上就是引起審判監督和再審的一種手段。在民事訴訟中,終審後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如果認為案件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訴,要求再審或者是向檢察院抗訴提請審判監督,由檢察院來要求法院再審,兩種都是採用的申訴方式。申訴不一定必然引起再審,但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想要已終審的案件重新審理的話就一定經過申訴的程式。

相信從上面不難看出,申訴是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有權的國家機關提請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手段。要注意區別於上訪

6樓:菜刀狗狗

還可以申訴,但沒用的!

兩審終審制對我國的意義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

1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

2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瞭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

3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穩定和恢復。

刑事案件的兩審終審制度指什麼

8樓:允道刑事律師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最多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式提出抗訴。

兩審終審制是允許一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理,也最多隻能經過兩級法院審理的審級限制。

我國兩審終審制有三種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為一審終審。

2、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依法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核准後,判處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3、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決、裁定才能生效並交付執行。

9樓:丸子哥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所謂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即告結束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說,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宣判的判決、裁定,尚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而允許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一經宣判,立即產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況: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依照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崔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2)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執行兩審終審制,但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審審判的案件,一經判決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審程式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上訴或抗訴,經高階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後,判決仍不能立即產生法律效力,還需報最高院經過死刑複核程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怎樣算是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絡複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