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為什麼要流動人口登記,流動人口社群管理的辦法

2021-03-03 21:32:58 字數 5076 閱讀 7590

1樓:木偶

原因如下:

1、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及時地掌握流動人員的變化情況。

2、全面掌握社群專流動人口

屬和租賃房屋的底數,準確、及時地反映社群流動人口資訊變動情況,使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更全面的提高。

3、部分地區需要辦理《居住證》,方便管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據說是控制到每一間房,每一個社群,每個村子街道。安全工作第一。

3樓:青丿灬影

1、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及時地掌握流動人員的變化情況

2、全面掌握社群流動人口和租賃房屋的底數,準確、及時地反映社群流動人口資訊變動情況,使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水平得到更全面的提高。

4樓:天涯

怕你是從美國偷渡過來的。

流動人口社群管理的辦法

5樓:之何勿思

一、社群和責任區民警要定期入戶訪查,把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內容,要求外來流動人口辦好暫住登記和暫住證。

二、掌握暫住人口的底數和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搞好外來流動人口迴圈簿登記工作。

三、堅持社群警務協作制。警務實行包 片制管理,掌握流動人口情況,社群與之及時溝通;

四、凡是流動人口到社群務工、就業,社群幹部都要了解掌握家庭情況和生育狀況,並向他們宣傳計劃生育相關知識;

五、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社群警務站要搞好租賃房屋登記工作,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嚴格依法辦事,切實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要配合社群搞好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六、要與**相關部門加強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和協調配合。及時溝通暫住人口的有關資訊,提高外來人口管理和服務水平。

拓展資料:

流動人口工作計劃

一、以20xx年的工作為基礎,在新的一年裡切實做到為育齡群眾所想,提供育齡群眾所需的服務;重視親情隨訪;以孕情跟蹤隨訪為突破,加強計生隊伍建設,配合社會扶養費的徵收,20xx年和成社群處於大力拆遷中,工作的重心是抓好流動人口的流出工作,為流出人口提供優質便利的服務,利用兩節加大對流動人口的宣傳與服務,實施孕環檢資訊網路交驗工作規程,定期督查定期通報建立和完善資訊通報制度。

二、社群做好為育婦服務工作,制定實施方案和管理措施為育齡婦女創造優質服務環境,要改進工作方法,靈活機動,方便快捷與育婦進行資訊溝通,通過網路反饋,準確掌握資訊的。

三、繼續抓好**季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要加大對流出人口管理的工作力度,強化措施,落實責任;要硬化措施抓好流動人口的長效節育手術,要宣傳計生政策,掌握流動量和流向。

要抓好孕環檢工作和孕環檢反饋工作。要明確工作職責,嚴格按上級的管理要求,進行全面規範,真正將流動人口工作做到實處 。

四、是要認真學習《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內容,準確把握精神實質;加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宣傳力度,採取宣傳欄、發放宣傳品等方式,向廣大群眾進行廣泛宣傳,做到家喻戶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參考資料:

6樓:匿名使用者

*** 流動人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鎮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管理,適用本方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來***鎮暫住三日以上的人員。

第四條 流動人口管理實行嚴格管理、優化服務、依法保護的方針,遵循管理與教育、管理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口的登記、發證等管理工作。 第六條 年滿十六週歲、擬暫住一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到達暫住地三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明,按下列規定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一)在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暫住的,由單位指定人員進行申領; (二)在購建房屋或租賃房屋暫住的,由房主或者本人進行申領; (三)在常住人口家中暫住的,由戶主或者本人進行申領;(四)外來成建制的單位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進行申領;(五)其他場所的流動人口,由本人進行申領。 暫住在直系親屬家中的,由其親屬告知暫住地居(村)委會或本單位保衛部門,可不辦理暫住證。 第七條 飯店、旅館、招待所等經營旅館業的場所住宿的流動人口,按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流動人口在上述場所包租房間從事經營活動,其中住宿一個月以上的,由留宿單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第八條 在暫住地居住2年以上,有固定住所、職業的流動人口,動員其辦理長期戶口。 第九條 持證人應妥善保管暫住證,以備查驗。

持證人居住地變動或者暫住證丟失的,持證人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補證手續。 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流動人口按一人一證方式及時辦理暫住證,並收取相應費用。暫住證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前需要繼續暫住的,應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一條 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實行流動人口治安責任制,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對本單位流動人口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為本單位流動人口辦理暫住證。

(三)不得招用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流動人口。 (四)發現本單位流動人口有違法犯罪活動,應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二條 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前,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房產證明、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或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登記備案,然後與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併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出租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向流動人口出租房屋前應查驗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承租人應辦理暫住證而尚未申領的,應督促其先申領暫住證;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承租人;(三)與承租人、房屋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簽訂出租房屋治安防範工作的責任狀; (四)依法納稅; (五)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四條 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不得承租未向公安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房屋; (三)禁止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五條 從事介紹房屋租賃及流動人口務工的中介機構承擔以下治安責任: (一)建立介紹房屋租賃、務工登記臺帳制度,登記臺帳儲存期一年,以備公安機關查驗; (二)為流動人口介紹職業時,必須查驗其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對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不得為其介紹職業; (三)在介紹房屋租賃時,必須查驗該房屋的登記備案手續,對無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得為其介紹房屋租賃。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時,勞動和社會保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查驗暫住證。 第十七條 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應當與其招用的流動人口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依法保障其獲得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和休息的權利以及其他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流動人口中的務工人員的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條件在職職工的工資水平與外來務工人員協商確定,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流動人口的勞動保護工作,發生工傷事故時,招用單位和醫療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招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承擔工傷事故醫療費用,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條 招用流動人口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流動人口進行法律常識、職業技術、勞動安全、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控告或者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流動人口中未接受或者未全程接受國家規定免疫接種的六週歲以下兒童,到暫住地衛生防疫機構接受免疫接種,衛生防疫機構不得拒絕。 第二十三條 流動人口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由暫住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安排入學。

第二十四條 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婦女,其人口和計劃生育事宜,按《內蒙古自治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對***鎮經濟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流動人口,由鎮**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流動人口申辦有關證照,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 元罰款: (一)不按規定申領暫住證,經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冒領、轉借、塗改暫住證的; (三)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延期、補辦暫住證的。 第二十八條 招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對招用單位處以 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介紹房屋租賃及流動人口務工的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有,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處以 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未向公安派出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出租人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的,處以 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明承租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以 元以下的罰款。

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責任,發現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報告的, 元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流動人口中符合收容遣送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三條 管理流動人口的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對故意刁難、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向流動人口出借房屋的,比照租賃房屋管理。

第三十五條 ***鎮行政區域內,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轄區暫住三日以上的人員,按流動人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 起施行。

如何明確社群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的管理體制,職責任務

7樓:匿名使用者

(一)將原社群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更名為社群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是社群對流動人口和出租屋實行綜合管理服務的工作機構。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建設,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以區域為主,由各級流動人口管理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流管辦)和公安機關組織協調,公安派出所、社群居委會負責具體實施、日常管理,業務工作以派出所指導為主。

房管、人口計生、勞動社保等部門參與組織管理和業務指導。

(二)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原則上以社群為單位設立。中心城區和遠城區集鎮社群應設立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根據工作需要成立新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由社群、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公安分局審批後報市、區流管辦備案。

(三)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主要職責是受相關職能部門委託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出租屋管理和服務工作。具體任務是:1、組織開展流動人口、出租屋基礎資訊採集、錄入工作;2、受理《武漢市居住證》申領、發放和住宅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3、組織落實流動人口、出租屋的動態管理,做好重點人員管控和安全防範工作;4、負責流動人口和出租屋協管員的動態管理和工作檢查考核;5、開展法制宣傳,調處涉及流動人口的矛盾糾紛,提供相關服務;6、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它流動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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