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不再一律入刑,這事兒你怎麼看

2021-03-03 21:15:36 字數 3239 閱讀 1578

1樓:曲陽的巷口轉角

所以,酒駕一律不入刑是不可能也是不能的。

酒駕不一律入刑為什麼還是要吊駕照五年?

2樓:匿名使用者

酒駕與醉駕不同,事態的嚴重程度不一樣,但都違法,吊照合理。

3樓:小僧白了發

不入刑事責任是沒造成嚴重後果,不代表你酒駕就不違法沒過錯。

4樓:匿名使用者

親,這是法律法規,我也不清楚

5樓:愛你死

因為你違反了,交通道路安全法的!

6樓:皮傑圈

因為危害實在是太嚴重了,所以懲罰嚴厲

無事故酒駕/醉駕一律入刑真的合理嗎?

7樓:清泉

挺合理的。國家之所以將醉駕入刑,就是考慮到近年來因為酒駕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給社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所以要從根本上減少醉駕的機率,刑法無疑是最好的震懾手段。而且酒駕入在世界各國都是普遍現象,美國的一些州車上有酒都是犯罪。

拿酒駕比做拿刀不恰當,應該比做揮刀,是有可能傷人的。

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 2017酒駕不再入刑了嗎

8樓:匯法網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含〉以上80毫克/100毫升〈不含〉)以下)處500元罰款,記6分,駕照暫扣1個月至3個月。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以上130毫克/100毫升《含》以下的)處以8日至10日拘留,暫扣駕照5個月,並處1800元罰款。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血液中酒精含量13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處以13日至15日拘留,暫扣駕照6個月,並處1800元罰款,記12分。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暫扣駕照3個月,並處500元罰款,記6分。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3日至15日拘留,暫扣駕照12個月,並處2000元罰款,記6分。

一年內因醉酒駕車被處罰2次以上的吊銷駕照。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9樓:念忘秋天

還沒有這個方面的新政策 出臺

為什麼在嚴打酒駕中體現不出刑法是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懲治犯罪的有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酒後駕車有兩種後果:飲酒和醉酒。

飲酒是一般的違法行為,和刑法無關。

醉酒是違反刑法的行為,但是刑法處理很輕,所以體現不出刑法是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懲治犯罪的有力**。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其實是可以體現出的。

酒駕的罪名系危險駕駛罪,危害的是不特定全體的生命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的穩定。所以,是一種潛在的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如果發生實際危害後果則會轉化成交通肇事、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

希望對你能有幫助。

12樓:匿名使用者

先回顧下刑法中涉及酒駕的條文: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二十

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拘役,並處罰金。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危險駕駛罪。

與此同時,針對刑八,《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一條、九十六條分別在定性定罪和對機動車涉牌涉證行為進行細化,並提高處罰標準。

前幾年酒駕的案子太囂張了,能把酒駕拿入刑法的範圍,可以肯定這是進步,您說的也對,力度還不夠,底層人民群眾認為還不夠完善。醉駕入刑自2023年5月1日實施以來在保護民眾財產安全,規範司機駕車行為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立法機關把醉駕寫入刑法,是為了加大懲治力度,遏制這類違法犯罪行為。據瞭解,自去年5月1日酒駕入刑以來,全國發生酒後駕車案件的比例比去年同期下降了35%,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數比去年同期下降37.

8%。這充分說明了酒駕入罪發揮了刑法的預防犯罪的作用。酒駕入刑對醉酒駕駛的懲處有了刑法上的依據,這是在立法層面上的完善。

但在處罰醉駕上我國目前仍存在醉駕是否應應一律入刑、入刑的標準模糊、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脫節等問題。

目前我國醉駕案基本上判的都是實刑,目的是警示後人勿再醉駕。但如果醉酒者在私家車庫內挪車被抓或在大漠醉駕摩托等情形,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是否構成犯罪還是行政違法行為,這就涉及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的問題。對醉駕是否一律入刑,目前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醉駕的情形多種多樣,不同情形的醉駕,其社會危害性也各不相同,對醉駕不應一律入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所有的醉酒駕駛行為都應該入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中對「飆車行為」和「醉駕」有不同的規定,「飆車」只有達到情節惡劣才處拘役並處罰金,而「醉駕」並沒有這一要求。

如果對認定醉駕沒有統一標準,不僅容易滋生腐敗,而且也失去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打擊醉駕的立法初衷。醉駕一律入刑的「一刀切」做法對打擊醉駕,樹立社會良好風氣是有積極作用。

資料顯示,很多人提議在醉駕入刑的物件方面,應由機動車擴大至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情節方面,立法上應增加醉駕入刑的情節限制,即要求醉駕行為達到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的程度才入刑。應增加與醉駕類似的危險駕駛行為,除醉酒駕駛、飆車外,實踐中還有很多危險駕駛行為,如吸毒後駕駛、無證駕駛、駕駛不具備安全效能的車輛、高速公路或單行道逆向行駛、單行道超速等,這些行為的危害性並不亞於醉酒駕駛和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應擴充危險駕駛罪的內涵,使其涵蓋醉駕的危險犯、結果犯和結果加重犯的情形,因為在具體實踐中,犯罪的界限並不是很清晰,特別是在危害駕駛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嚴重的危害結果,如何適用法律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危險駕駛的行為本身是故意,但出現了結果,是定交通肇事罪還是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怎麼協調它與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關係?因此危險駕駛罪應同時包含危險駕駛的危險犯、結果犯和結果加重犯;刑罰方面,合理設定主刑並增設附加刑,在設定主刑時要慎重設定死刑,合理、分段地設定自由刑,附加刑上保留現有危險駕駛罪的財產刑、適當增設資格刑。

總體來說,親,國家能做到這點已經很不錯了。考慮篇幅問題,我這邊就不再和美國酒駕法律進行對比了,其實這些發達國家也沒嚴厲到**去,就是更詳細了而已。望您採納!